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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完善城镇社会保障
www.110.com 2010-08-11 16:33

  (辽政发[2001]4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在辽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我省的信任和关怀,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政治任务,同时也是辽宁加快改革和发展的一次难得的大力历史机遇。从7月1日起,试点工作已全面展开,并取得了重要进展。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到辽宁视察时,又对试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同志的指示,进一步做好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筹集资金,继续巩固“两个确保”

  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是当前社会保障工作最重要的任务,也是试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坚持“两个确保”的目标不变,“两个确保”的政策不变,“两个确保”的工作要求不变。要落实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坚决实现“两个确保”的工作目标,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要结合重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将法律法规规定应参保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当前,特别是要以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尽快实现覆盖的工作目标。要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医疗保险扩面计划。

  要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税费并重、统一征收的原则,实行养老和失业两费同步征收、同比例征收、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做到应收尽收。要加强对缴费基数的审核,做到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统一,对瞒报、谎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要认真清理企业欠费,对无故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并由征缴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实行社会保险“一票否决制”,凡欠费单位的法人代表不得评选先进、不得出国考察、不得用公款购买小汽车和住房,有关单位在评选和审批时要征求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的意见。欠费严重的单位,干部管理部门要调整或撤销其主要领导的职务。

  要继续坚持按照“三三制”的原则筹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以上年度为基数,规模不减少;企业和社会也要按照当期在中心的人数,按上年实际筹资比例筹集配套资金。各市财政用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不得低于上年实际支付额度,并根据当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新增缺口情况逐步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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