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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执行案件的地域管辖
www.110.com 2010-07-22 09:55

  执行案件的地域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标的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所在地来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

  执行案件地域管辖的具体规定: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4)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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