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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的级别管辖
www.110.com 2010-07-22 09:55

  执行案件的级别管辖,是指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对具体执行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正确确定执行案件的级别管辖,能够保证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时付诸执行。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不同,执行案件级别管辖也有所区别:

  1)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裁定,不论是第一审还是第二审或者再审,一律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3)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和执行令,由制作该裁定和执行令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4)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5)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6)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7)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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