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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仲裁委员会2006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盘(5)
www.110.com 2010-07-21 16:13

  ■立足于解决问题,不要轻起讼争

  法律也是双刃剑,有时它不但达不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相反可能还会伤及自身。消费者要认识到,上法庭只能作为最后的救济途径。只要有协商的余地或协商的可能,就不要轻易放弃。对于解决问题而言,如果能协商解决,对双方都有利,除非万不得已,不要轻起讼争。

  ■要注意保留和收集证据

  诉讼有时也是不可避免的,掌握充分、可靠的证据是胜诉的保证。即使没有涉诉,掌握开发商违约的充分、可靠的证据,也会使自己在和开发商的谈判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因此,在整个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都应该注意保留和收集一切能够证明事实的相关证据,包括合同和所有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时还需要采取录音、录像、照相的方法收集证据。

  ■解决纠纷要有勇有谋,集体维权效果好

  同一小区内,消费者同时面临纠纷也是一样的。一户消费者维权的成本与权益的比例多数是不成比例的,有些消费者无奈只能选择沉默。如果选择集体维权,一则可以降低维权成本,二则可以增加与开发商谈判的筹码。从西安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集体维权案件处理结果来看,如果消费者在提起仲裁申请前开发商态度还比较强硬的情况下,一旦消费者选择集体维权,此时开发商一般都愿意与消费者协商解决问题。

  ■解决纠纷要依靠专业律师;诉讼解决还是仲裁裁决,消费者可以选择

  房屋买卖纠纷因涉及的法律法规繁杂,形式五花八门,纠纷各有不同,选择正确的请求方案是成功维权的基础。部分案件消费者败诉,怨天尤人,究其根本,却是未能使用好法律这个最后的维权武器。只有依靠专业律师,消费者维权成功才有保障。

  仲裁与诉讼的最主要区别就是一裁终局,期限较短(四个月),形式灵活。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选择仲裁解决与开发商的纠纷,对消费者而言,相对省时、节约成本。

  ★ 消费者协会结束语: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虽然不断得到改善,但通过对2006年西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盘点就会发现,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仍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结合目前部分开发商不愿与消费者过多协商合同条款的现状,以及2006年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出现的热点、共性问题,我们向全社会特别是房屋主管部门呼吁:在统一适用的示范合同中增加交付文件包括《竣工备案表》、开发商负责办理房产证、公平的房屋交接程序等条款,指导消费者、开发商之间的交易行为,解决消费者的困惑。我们也呼吁具有远见的开发商,与广大消费者一道共同创建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为党和国家创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承担起自身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居者有其屋”这个古老的愿望,中国人正在一步步努力实现,过程虽然艰辛、漫长,但我们相信,有了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中国人的住房梦就一定能实现,我们的社会一定会更加和谐。

  责任编辑: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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