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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澳门涉外商事仲裁专门制度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中国澳门政府法令 第55/98/M号 1998年11月13日核准
   

中国澳门《涉外商事仲裁专门制度》仅对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第1款及第36条第1款作出修改。因本栏目已收录《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现录《涉外商事仲裁专门制度》相应两款及第9章最后规定如下,其余条款读者可相应查阅该示范法。

 

第七条

(仲裁协议之定义及形式)

一、“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决定将他们之间在某个特定法律关系上,不论是否属合同关系,已产生或可能产生之所有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之协议。仲裁协议可采取合同中之仲裁条款形式或单独之协议形式。

第三十六条

(拒绝承认或执行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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