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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1)
www.110.com 2010-07-21 15:14


  第四十八条 补充裁决
  如果裁决有漏裁事项,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中漏裁的仲裁事项作出补充裁决;如确有漏裁事项,仲裁庭应在收到上述书面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补充裁决。仲裁庭也可以在发出裁决书后的合理时间内自行作出补充裁决。该补充裁决构成原裁决书的一部分。
  第四十九条 裁决的履行
  (一)当事人应当依照裁决书写明的期限履行仲裁裁决;裁决书未写明履行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根据一九五八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者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章 简易程序
  第五十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本简易程序。
  (二)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涉及利益的大小以及其他有关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适用本简易程序。
  第五十一条 仲裁通知
  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审查可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其分会秘书处应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
  第五十二条 仲裁庭的组成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成立独任仲裁庭审理案件。
  第五十三条 答辩和反请求
  (一)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在此期限内提交反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
  (二)申请人应在收到反请求书及其附件后20天内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提交答辩。
  第五十四条 审理方式
  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
  第五十五条 开庭审理
  (一)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确定开庭日期后,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其分会秘书处应在开庭前15天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必须在开庭前7天书面向仲裁庭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二)如果仲裁庭决定开庭审理,仲裁庭只开庭一次,确有必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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