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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仲裁事业的不竭(3)
www.110.com 2010-07-21 16:28

    其三、降低仲裁“门坎”,乐于受理小额纠纷。“群众利益无小事”。我们转变了“抓大放小”的观念,决心拆除阻隔小案的“门坎”,一是对“小案”收费实行减、免、缓的灵活政策,二是对事前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小额纠纷,实施“先实体后程序”的调解办法,即先在仲裁程序外,就争议的实体问题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再双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这样试运行了一段时间后,经市消费者协会同意,武汉仲裁委在“消协”设立了仲裁调解室,专门受理消费者投诉纠纷。仲裁调解室当年成立当年受案100多起,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而且拓展了仲裁服务新领域,扩大了仲裁的社会影响。

    群众性集资建房纠纷,是历史形成的多因一果的难案,涉及的申请人众多,要求各不相同,达成仲裁协议难;违规集资的开发商由于经营决策失误,亏损严重,足额兑付集资款难。参加集资的对象多数是普通市民,下岗工人和无业居民,就个人集资款而言虽多数不足10万,但难以承受久拖不还的压力,迫切要尽快兑付。对开发商来讲,集资总额都在亿元左右,一时难以筹措还债资金。因此,对仲裁机构来讲,及时化解纠纷难。由于这些原因,受理集资纠纷案成为人见人怕、不敢涉足的难题。近几年来,武汉仲裁委转变了“抓大放小”的观念,拆除了“堵住”小案的“门坎”之后,先后受理了近4案7000余人,涉案标的多达3个多亿的群众集资纠纷案。这对仲裁委来讲,可以说不仅受理了4个实实在在的大案,而且又是4个数量特大的“窝案”。这样的“小案变多案”的群体性案件,仲裁机构提供的事前、事中、事后服务的工作量是很大的,包括仲裁委组织专班,对双方进行仲裁知识的宣传,协助集资户选出委托代理人;派专人对开发商还款能力进行调查;协助申请人申请法院及时对债务人的资产实施保全;在正式立案前,征求双方同意做好协调双方的斡旋工作,促使各方取得共识,达成还款协议;协助债务人收回债权、出售商住楼、出租商务用房,筹措还款资金;帮助开发商请求政府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应收未收的“规费”,酌情减、缓、免,减轻开发商的债务压力,以便集中资金偿还给集资户。为确保开发商及时、足额兑付还款资金,经会商双方同意,仲裁委指定银行为集资人设立专户,开发商将应付资金、分期分批存入银行专户帐上,仲裁委立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申请,应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按照双方已达成的还款协议的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紧接着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一边在调解书上签字生效,一边由开发商(债务人)向集资人发放银行存折,自动履行仲裁裁决,至此案件终局。如此长时间的仲裁服务,仲裁委的自觉性是高的,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实践使我们认识到受理这种群体性的“小中有大”的纠纷案,尽管难度大,风险大,受案前仲裁委提供服务的时间成本高,协调各方的任务重,遇到的困难和障碍多,但是,只要我们舍得花气力,热情服务,勤奋工作,是可以战胜困难,避免风险,化解好纠纷,把案子办好的,办好之后其社会效果,远远超过办理案件本身的意义。事实再次说明,拓展仲裁服务新领域是要付出代价的,这种付出是很有意义的。

     三、服务观念创新是推进仲裁融入市场经济的精神动力

    仲裁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实践“三个代表”。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制度是顺应社会经济发展,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建立起来的,说到底是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服务的。化解民商纠纷,启动被纠纷“凝固”的资本,促进资金流转,实现企业增效、国家增税、职工增收;保护股权合法转让,推动资产重组,形成新的生产力;服务经济体制改革、国企改制、协调各种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和利益冲突,调解发展程度不一的生产力之间的关系是为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服务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调处其发展过程中的障碍,是仲裁服务的重要领域;特困企业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工艺落后,产品没有市场,历史包袱重,协调这类企业的债务纠纷,不是为了扶持其上马。首要任务是妥善安排好职工,使那些能够接受新科技的工人可以自由择业,满足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暂时不能适应先进生产力要求的工人也能各得其所。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处理好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职工经济补偿兑付纠纷,有利于为形成新的生产力创造条件,因此,只要当事人双方有书面委托授权,仲裁机构就应大胆受礼这类案件,勇于探索仲裁服务的新领域。

    新的仲裁理念在意识形态上代表着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仲裁并非法外施恩,以牺牲一方利益为代价当“和事佬”,仲裁主持调解、和解,但不违背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仲裁追求的不仅是调处纠纷的结果,而且要引导各方进入精神升华的境界,因为有先进文化理念作基础,才能弥补法律之不足。这表明仲裁的过程不仅是一种文明救济的过程,而且是一种文化熏陶的过程。

    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推行仲裁制度的宗旨。仲裁存在的最基本目的,是救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冲突,使其利益损害最小化。仲裁工作者之所以有勇气探索难度极大的服务新领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之所以敢冒调处不成的风险,受理群众性的集资纠纷,是为了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消除不稳定因素;之所以用极大的耐心,投入较多的时间成本坚持调解、促进和解,是为了不阻断当事人之间互动合作关系,使仲裁真正成为当事人实现“双赢”的舞台。仲裁一不靠行政命令,二不靠行业垄断,三不靠“拉郎配”(拉案源)。全靠仲裁机构自身的努力所形成的综合能力。包括地方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支持的力度,各行业协会、商会、中介组织参入的程度,社会仲裁意识形成的广度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工作者,“上下求索”,艰苦奋斗的结果。仲裁的优势是国家立法赋予的,这对仲裁机构来讲,是仲裁法律制度的优势,是客观存在的、“天生”的优势。这种优势的充分发挥才能形成仲裁机构、仲裁工作的综合竞争力,这种综合竞争力包含了全体仲裁工作者,尤其是仲裁自愿工作者的无私奉献精神、敬业精神、服务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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