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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仲裁--网络时代的仲裁方式(2)(2)
www.110.com 2010-07-21 16:28

  虚拟仲裁的未来发展

  目前,虚拟仲裁还处于起步阶段,实践中的案例通常为电子商务中产生的,其数量极为有限,争议金额也比较小。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各项配套设施的完善,虚拟仲裁必将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应用。虚拟仲裁的未来发展,受到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网络技术、电子商务、仲裁理论和实践等的发展。

  1、虚拟仲裁的发展方向

  所谓虚拟仲裁的发展方向,就是虚拟仲裁是归属于传统仲裁的范围,还是自己创造崭新的仲裁领域。就目前而言,网上仲裁服务机构提供的虚拟仲裁,虽然具有仲裁的形式,但是在一些方面却不同于传统仲裁。这些虚拟仲裁与传统仲裁的不同,并不仅仅限于进行程序所采用的手段不同。在有关虚拟仲裁庭的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的关系、裁决的终局性、程序的自愿性问题上,虚拟仲裁都与传统仲裁有性质上的不同。冠有“仲裁”之名的网上仲裁机构的规则宣称其管辖权不具有排他性、其裁决的终局效力可由当事人选择,那么这样一种性质的仲裁是否仍受有关国家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庭管辖权的排他性、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或国际公约的调整?而有些网上仲裁机构规则规定自己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那么它是否就具有终局性,从而受到与传统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一样的待遇呢?至少美国法院已经明确指出,它们将不受网上仲裁裁决的约束。这清楚地表明了它们将不把网上仲裁裁决视为仲裁裁决。这种现实矛盾和冲突影响着人们选择虚拟仲裁的发展方向。

  目前实行所谓的“网上仲裁”,实际上是传统仲裁在网络时代变种,而并非名副其实的虚拟仲裁。正如有学者在讨论关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法律属性时指出,由域名管理机构确定的域名争议仲裁,是为了适应网上争议的特点而对传统仲裁进行的修正,以适应网上实践的需要。因为传统仲裁的优点是基于两个前提特点:首先,仲裁中的当事人已经同意简化或减少外部监督;其次,仲裁员的裁决只影响当事人。无论是当事人(由于其同意)还是社会(因为仲裁只影响争议当事人)都不能反对削弱外部监督机制。但网上争议解决中不存在上述特点。相反,网上域名争议的当事人是陌生人,仲裁协议的达成带有强制性,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真正的合意(仅具有形式上的合意),因此传统的仲裁如果不加以改造就难以适应网上争议的解决。有学者认为,WIPO域名争议仲裁更确切地说是“类似仲裁”,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真正仲裁。

  于是就产生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未来虚拟仲裁究竟应该向哪个方向发展,是保持其“变种”的仲裁特征,还是尽量将其纳入传统仲裁的发展轨道,使其受传统仲裁的仲裁法的调整,或创造崭新的虚拟仲裁规则?由于网上虚拟仲裁的实践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对于孰是谁非,似乎不宜操之过急地下结论。但我们认为应坚持一个基本原则,即设计网上争议解决机制不必非要生搬硬套某种现有机制,而是要充分考虑到网上争议的自身特点。从传统仲裁的角度出发来考虑虚拟仲裁,认为虚拟仲裁就是在网上进行的传统仲裁,这样把虚拟仲裁这种新生的争议解决方式仍认为是传统仲裁,可能是不妥当的,因为虚拟仲裁已经不是人们以前一直以来所认为的仲裁。正如南橘北枳,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机制被“移植”到网上,为了适应网络环境,自然而然产生了虚拟仲裁这样一个不同于传统仲裁性质的“变种”。但这“变种”在未来会成为什么样的形态?从根本上讲,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或制定国际虚拟仲裁统一规则乃最佳途径,但由于这项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会动摇各国现存的法律制度,加上网上虚拟仲裁尚未形成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因此短期内无法实现,只有留待今后进一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予以解决。

  2、虚拟仲裁有待于网络技术发展的支持

  网络技术的现状并不能满足仲裁程序的技术要求。比如在虚拟仲裁程序中,虽然可以在网上提交和交换仲裁文书和文件材料,但在网上仍不能令人满意地完成证据的检查。现在虚拟仲裁中运用的技术形式有:会议系统、自动化程序、密码保护交谈屋、邮寄名单服务程序及电子邮件等。这些技术形式使仲裁员和当事人之间、当事人相互之间不能见面。仲裁员失去了观察当事人谈话、直接向当事人提问、了解他们的身体上或感情上的一些信息的机会。而所有这些很难把握的信息,却可影响到仲裁员对当事人的“可信任度”的判断。即使是有经验的仲裁员也会发现,在虚拟空间对相关信息进行评价和引导当事人进行交谈是一件具有挑战性的事。而当事人和仲裁员缺少一些像传统仲裁中那样的交流,也难免会使当事人无法确信仲裁员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了体现这些传统仲裁中值得吸收的人性化成分,让当事人真切地感受到案件的审理,在网络技术上仍需不断努力创新。

  除了网络技术本身的问题外,还有一些重要的因素,包括争议解决机构硬件的建设,以及仲裁员或调解员、商家和消费者转变观念、掌握技术等。或者说,就是虚拟仲裁机构和使用者在观念上和技术上掌握虚拟仲裁技术的情况,这关系到虚拟仲裁的推广和普及。由于目前很多商人仍不习惯应用电脑、Internet、特别是网上交流技术如交谈屋、即时信息发送、视频会议系统等,因而大多数人仍不可能接受完全在网上进行的仲裁方式。这就是在当前可能导致不仅线下争议而且不少网上争议都会求助于传统仲裁,也是传统仲裁在很长时间内仍然会繁荣的原因之一。还有一个被人们忽视的因素,是虚拟仲裁人性化的技术问题,解决物理空间中的当事人和仲裁员之间的互动作用的缺失。比如可使用可视会议系统等技术,让仲裁员看到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也可以互相看见,从而使网上仲裁程序的参与者之间的交流更加充分,增加虚拟仲裁程序的人性化成分。这些所受到的技术方面的限制,一方面有待于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发展,另一方面也有赖于法学界的相关教育和培训。

  3、虚拟仲裁的理论有待于创新

  关于虚拟仲裁,有学者试图将它的研究完全纳入传统仲裁的制度框架之中,从多方面论述《纽约公约》对虚拟仲裁的可适用性。现有的有关仲裁的国际法律制度,起源自这样一种理念:一项仲裁或多或少都应和它进行的地点相联系。但是网上无国界,地点的概念被否定。虽然当事人可对仲裁地点进行约定,使仲裁裁决具有国籍,从而可根据《纽约公约》申请承认与执行。但仲裁地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仲裁裁决具有某国国籍的理论基础是仲裁地法院对在其境内进行的仲裁具有管辖权。而虚拟仲裁和当事人假定的仲裁地之间已不具有这种属地管辖权的联系,因而将完全在虚拟空间进行的虚拟仲裁和某个特定国家的法律制度联系起来的上述理念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约定仲裁地可能只是虚拟仲裁当事人为了仲裁裁决执行的考虑而作出的变通处理。目前,总的情况是虚拟仲裁法律的发展落后于技术的发展。法律的功能不仅是对现实的情况进行调整,还应当对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者说是理论指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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