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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理论交流]我和劳动仲裁时效
www.110.com 2010-07-21 14:47

    在我从事的法律工作中,我经办了很多劳动争议案子,在处理劳动纠纷案子中,大量的因劳动者超过60日的仲裁时效而败诉的案例不断引起了我的注意。大约从2001年始,我便有意的从网上,从各种期刊中,以及从劳动仲裁委,从法院,从同行手中收集类似的案例。当时我发现两个现象,一个是劳动者因超过仲裁时效而败诉(或部分败诉)的案件的比例高,一个是劳动者超过劳动仲裁时效的原因似乎都很简单:或是因为时效过短,劳动者在毫无意识的情况下就错过了期限,或是有些用人单位故意拖延解决问题的时间,等60日的仲裁时效到期后再通知劳动者不能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仲裁时效的期限是60日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使仲裁机构及时受理劳动者的仲裁申请。但由于60日的仲裁时效过短,反而限制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也给用人单位规避法律带来机会。通过这些初步研究,我认为我国劳动仲裁时效制度是不合理的。当时我想,即使一部法律对民众权利的保护制定得如何严格,但实现这种权利有不合理的限制,那么这部法律是有缺陷的,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民众的权利和福祉,有缺陷的法律反而是对民众的权利和福祉的侵害,既然这部法律有缺陷,我们就应该来修改它使它完善。作为一名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我清楚的知道对一部法律进行修改,是要经过严格的程序的。
  
   我和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优秀的农业技术专家周国元女士同是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周女士一直致力于维护社会弱势群体权益和通过推广科学技术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她的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一直感染着我。我和她曾对一些社会问题有过一些探讨。2004年,我向周女士游说我的修改劳动法延长劳动仲裁时效的主张,我把那几年研究情况向她作了汇报,她很快地认可了我的观点,答应我联系人大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联名提出法律案。按照周女士的要求,我给她提交了一份建议文稿。
  
   在2005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周女士联名31名全国人大代表,将我草拟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延长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建议》作为全国人大第861号议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在三次会议上该议案虽然没有列入人大会议议程,但移交给了有关部门处理,得到了很好的回复。
  
   2005年5月3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回复称:“劳动法有关仲裁申请期限的规定,是基于劳动争议仲裁‘简便、快捷’的考虑,目的是使劳动者的权益及时得到保护,并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和审理期限。但正如代表所指出的,从实际情况看60日的仲裁申请期限确实较短,部分劳动者因缺乏法律知识而错过申请仲裁的时限,以致正当的权益不能依法得到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说:“这一现象已经引起我部和有关方面的重视”,并说:“我们将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一方面完善劳动仲裁申请时限方面的具体规定,另一方面加强劳动争议处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劳动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我们将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建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将其列入立法计划,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修改劳动法的准备工作。”
  
   2007年12月29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将《劳动法》规定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由60日延长为一年。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从法律制度上进行了更好的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我很欣慰我通过人大代表提出的修改法律的建议得到很好的回应,同时我也欣慰我生活在这个民主制度日益完善的伟大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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