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仲裁法 > 仲裁时效 >
劳动仲裁时效
www.110.com 2010-07-21 14:47

周末正在电脑城看电脑,接到一个工厂办公室主任电话,称其公司因未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现已有2名员工申请了劳动仲裁。他关心的是,企业不给员工购买社保,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公司未与部分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基本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情况分析如下:
1、长沙市及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须与事实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
2、现公司部分员工不愿购买社会保险,有其个人原因:一是员工考虑自己为农村户口,对日后社保政策不能确定,二是员工为外地户口,担心日后返乡后难以享受到社保,三是员工外出打工,只图目前收入,对日后如出现工伤或个人退休养老等暂缓考虑,四是员工个人工资一般,对购买社保个人承担相应部分有困难。
3、现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都报送劳动局审核备案,故目前公司只与部分已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购买社保。

关于与员工购买社保我有个人的想法:
1、为员工购买社保已渐成为员工打工择业的考虑点,为员工购买社保会增加公司的经济负担,但如有社保的保障,当员工出现工伤或医疗等事件时,可减轻公司的负担,也避免出现一些法律纠纷等问题。
2、现在劳动法强调公司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保,如上分析,当员工不愿购买社保时则公司难于操作。对此可否按这样处理:公司与员工正常签订劳动合同,如员工愿意购买社保,则将劳动合同报送劳动局审批备案,如员工放弃购买社保,则由员工作出正式书面说明,劳动合同不报送劳动局审批备案。
虽然后一种处理方式有点不合法,但可减轻公司的责任,只是不知合适否?请律师从专业及法律方面给意见。”

总得来讲,你所说的后一种处理方式是行不通的,约定无效。因为那样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可以这么说,企业不给员工提供社保已经违法了,即使通过员工的一个书面承诺来放弃出现工伤等意外之后的请求,也不能解除责任。
你所说的员工自己不愿购买社保的情况可能也是存在的,抛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不说,工伤保险是则单位全额缴款的。当然,在出现工伤事故的时候,首先由保险进行处理,企业也就不必承担员工全部的工伤支出。
我们建议,企业宁愿把员工的基本工资调得低一点,也要普及保险。这对员工及企业都有好处。如果对某些员工的确不想提供社保,那就只好不做这方面的任何约定了,这也是实践中很多公司通行的做法。
综上,员工在职期间出现工伤或医疗等事件,本身就属于企业所应当承担的范围,成本也好,风险也好,不可能通过员工的单方承诺来改变这种性质。故要么提供社保,要么承担一点风险(可以考虑员工出现工伤等意外的概率情况而定)。


相关立法动态及规定: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已经规定了社会保障的内容。
我国已经出台的相关规定有:《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条例》等社会保险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以部令的形式出台的相关配套规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宣传提纲和失业保险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9号)

现行的主要依据:
一、1999.01.22发布并同时生效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5号)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