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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仲裁制度(2)
www.110.com 2010-07-21 14:37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② 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③ 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④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⑤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根据不同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便于当事人挑选仲裁员。

  2、 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后,并不直接仲裁案件,而是组成仲裁庭行使仲裁权。

  仲裁庭的组织形式分为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合议制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其中1名为首席仲裁员,负责主持案件的仲裁,独任制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三) 仲裁的基本制度

  1、 或裁或审制度

  该制度体现了对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的尊重,其含义是:

  ①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排除了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只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② 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虽然排除了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对受理的已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拥有管辖权,这些情况是:

  A、仲裁协议无效或失效的;

  B、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诉,进行了实质性答辩,并未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的,可视为放弃了原有的仲裁协议,法院可对案件继续审理。

  2、 一裁终局制度

  其基本含义是,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再就同一争议向法院起诉,同时也不能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复议。当事人对裁决应当自动履行,否则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当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确有错误,即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时,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审查核实,予以裁定撤销。这是对一裁终局制度的一项补救措施。

  (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我国的涉外经济贸易仲裁机构,它是中国唯一受理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仲裁机构,该机构设在北京,并在深圳经济特区设有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上海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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