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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协议的效力
www.110.com 2010-07-21 14:41

内容提要:

    仲裁协议书是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前提条件,因此仲裁协议的效力就显

得尤为重要。只有具备了有效的仲裁协议,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才能排除向法院诉讼,

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效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包括:当事人具有缔结仲裁协

议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之间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仲裁协议的标的可仲裁性;

仲裁协议的内容合法。这是衡量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依据。但是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没能签

订明确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给日后解决争议带来很大麻烦。常见的不完善仲裁协议主要存

在以下情形及其表述:(1)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2)既选择了仲裁机构又选择了法院;(3)

选定的仲裁机构与其适用的仲裁规则不一致;(4)选定仲裁机构但没有约定仲裁规则;(5)

选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6)约定了仲裁地点与仲裁机构,但未明确规定仲裁机构的名

称;(7)其他方面有较完整的规定,但指定的具体仲裁机构不可能进行仲裁。对于种种不完

善的仲裁协议,应当针对不同情况采取补救措施,使仲裁协议变得切实可行。当事人应避免

签订无效协议,从而及时、公正、高效地解决争议,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

分发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优越性,实现仲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的功能。

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有效方式,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多的企业选择通过仲裁来解决商事争议。那么,选择仲裁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仲裁协议,这里让我们探讨一下仲裁协议效力的有关问题: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意签订的、自愿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法律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从这个概念中,可以看出仲裁协议具有如下五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1、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一致的、真实的意思表示;

2、仲裁协议确定了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仲裁途径;

3、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于双方当事人和有关第三人(即法院、仲裁

机构和仲裁员);

4、仲裁协议的效力具有独立性;

    5、仲裁协议具有严格的形式要求,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主要表现为包含于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单独签订的仲裁协议书。

二.仲裁协议的效力

    所谓仲裁协议的效力,  是指仲裁协议发生的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仲裁协议自成立时起生效。其作用是在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仲

裁机构和仲裁员)之间产生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有效的仲裁协议既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也是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仲裁协议的效力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的特点,其独立性是指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注①;排他性是指仲裁协议的效力排除了当事人在法院进行诉讼的解决争议方式注②。

     三.仲裁协议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简称《仲裁法》)规定,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三项基本内容注③。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一项有效并具可执行性的仲裁协议还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仲裁地点、仲裁规则、仲裁庭的组成、仲裁适用的法律、仲裁时使用的语言和裁决的效力等。

四.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

    一项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有效条件与仲裁协议所具备的基本内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具备了基本内容,不一定就是有效的仲裁协议;不完全具备基本内容或只具备基本内容的一部分的仲裁协议也不一定就是一项无效的仲裁协议。那么仲裁协议有效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呢?

    笔者认为,仲裁协议有效成立应当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其形式要件是指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实质要件是指仲裁协议有效成立的实质性条件,我们可以将仲裁协议效力的实质性条件概括为如下四项:当事人具有缔结仲裁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之间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仲裁协议的标的可仲裁性;仲裁协议的内容合法。

    1.  当事人具有缔结仲裁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保证其签订的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前提。这里“当事人"可分为自然人和法人,其民事行为能力也各有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A然人能够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地位或资格,这里“自然人”也就是指完全行为能力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依法登记设立的组织,以自已的意志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  当事人之间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当事人之间将其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须有明确请求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这是仲裁协议的基本要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须明确肯定,并符合当代仲裁制度一裁终审(局),排除司法管辖权的特性。双方当事人必须都同意将其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
意思。这是仲裁协议作为“协议”的一种基本要求。

    在实践中,仲裁协议通常是体现于格式合同或商业单据中的仲裁条款。这些格式合同与商业单据通常是由一方当事人制定的,体现的是一方当事人的意志。对这类仲裁条款,要视情形而确定是否符合合意与真实。就格式合同而论,它通常是一方当事人提交给对方当事人
作为双方谈判商事合同的基础与草案文本,接受格式合同的一方可以对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作进一步的删除、修改、补充,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的正式合同是在变更格式合同的基础上订立的,体现了接受格式合同一方的意志,因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商业单
据,如提单、保险单、信用证等,其签发与接受在国际、国内的商事交易中已成为商事惯例,凡参与这类商事交易的当事人,特别是接受单据的当事人都接受,况且这些单据的签发与接受通常是以相关合同存在为前提,往往构成相关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只要这些单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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