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由于软件著作权具有以上法律特征。因此,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以防止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的盗版侵权现象的发生是十分必要的。
三、软件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性
(一)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表现形式
目前,在中国的软件市场中,盗版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侵权者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侵犯正版软件著作权人在软件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往往造成软件著作权人严 重的经济损失。《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下列行为属于侵权行为: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其软件作品;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 3、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
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开发软件上的署 名;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 品;8、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转让事宜。
盗版软件在市场中很容易辨认,因为其 特点十分明显。盗版软件的制作质量往往很差,光盘表面粗糙,不注明版号;其包装质量也很差,印刷粗糙,字迹模糊;其价格十分低廉,是正版软件的十分之一甚 至是几十分之一;没有合法委托关系交光盘制作单位加工SID码确认等。目前,大多数的侵权者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他人的软件汇集在一起做成光盘,复制销售, 牟取暴利。或随机附送无合法著作权的软件,或将他人软件模块加以修改作为自己软件的一部分进行销售。
如,北京希望电脑公司以北京达因 家用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百盛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因这两家公司对其公司UCDOSV3.1软件侵权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希 望公司系希望汉字系统UCDOSV3.1的著作权人,自1994年8月15日起,在法定的期限内对该软件享有著作权。1995年11月21日达因公司在百 盛购物中心销售康柏7110电脑一台,并向买方提供了微机保证书及百盛公司的商品销售发票,同时达因公司销售人员向机内现场装入了UCDOSV3.1.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希望公司系UCDOSV3.1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达因公司作为专业的电脑经销商,其销售人员应当明 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复制并随机附送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达因公司销售人员实施的复制并随机附送UCDOSV3.1的行为均已构成对希望公司软件著 作权的侵害,达因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百盛公司与达因公司合作销售计算机商品,双方有着经营上的共同利益,并且百盛公司为装有侵权软件的计算机商品开具 了销售发票,为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应与达因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依照《著作权法》第53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第(六)、(七)项之规 定,判决达因公司、百盛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在《中国计算机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希望公司人民币合计293000元。由此可见,在我国软件侵权的行为 还是十分普遍的,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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