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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网挑战版权(7)
www.110.com 2010-07-09 13:46



  4.链接是否侵犯版权人的播放权。对于正常链,用户在链接的导引下访问被链接对象时,就离开了 设链者的网页,用户浏览器会清楚地显示地址的变化。因此,正常链没有播放被链对象,设链者也不应承担责任。而埋置链是用户看不见的,被链对象自动出现在被 链者的网页上,与其网页的材料毫无区别,因此设置埋置链起到公开播放链接对象的作用,未经允许设置埋置链很有可能侵犯被对象版权人的播放权。

  所以链接是否侵权,关键要看浏览器地址栏。若用户能够意识到设置了链接,而且地址栏显示的是被链者的网站域名,则一般不构成侵权,否则很有可能侵权。

   按照传统的《版权法》,判断一种行为是否侵犯了版权人的正当权益是以是否对版权作品进行复制为前提的。在链接过程中,设链者并未复制被链者的版权作品, 但是却从中得到了好处。这似乎是一种“不劳而获”的行为。因为不排除存在这么一个网站,其大部分内容都是通过链接得来的。因此笔者认为,网络环境下《版权 法》应当对这种行为进行重新界定,是否能增加网络上版权人的类似“被链接权”之类的新权利,以防止其辛辛苦苦创造出来的版权作品被其他商业网站擅自使用。

  (三)“下网”侵权

  “下网”侵权指将网上作品擅自下载发表在报刊上。这类纠纷最容易在《著作权法》中找到处理的法律依据。因为在这类纠纷中,作品最终是用传统的复制、发行方式使用的,侵权事实是明显的。

   随着网络的出现,当今的书籍出版速度也相当惊人,出现了一种“网络版”的全新的图书出版模式。这一运作过程也很可能存在着侵权行为。它的基本运作过程是 这样的:出版者用查询软件在因特网上找到有关站点,将信息下载,筛选出符合自己具体要求的内容,使之成为一本书的雏形,然后再交印刷厂排版印刷装订。《著 作权法》规定,对客观事实作简单、如实、直接反映的“消息报道”不享有著作权。享有著作权的是具有深层次描述性、评论性内容的新闻。因此,若是下载向公众 散发的简单的消息报道,只要通过电信部门付给网络公司查阅费用即可,而对于经过细加工后的材料,如果事先未取得版权人同意而下载,很可能会构成侵权。

  对于“网上”和“下网”这两类侵权行为除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版权人的正当利益外,还可用技术手段维护版权人的利益。网络上的技术措施多种多样,主要包括访问控制和使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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