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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到常熟打官司争“羊头”
www.110.com 2010-07-08 17:10

  

 

  从左往右依次为字典里的金文“羊”、原告版权登记的羊头图案、被告注册商标图形

  “恒源祥!羊羊羊!”去年春节期间,恒源祥曾以十二生肖广告大出风头,临近2010年春节,恒源祥却深陷一场“羊头”商标纠纷。2009年11月,“羊头”图案注册商标所有人常熟商人于文清在北京起诉恒源祥商标侵权,索赔额高达1000万元,恒源祥集团不甘示弱,一个月后就在常熟人民法院起诉于文清侵犯其“羊头”图案的著作权,索赔50万元。昨天上午常熟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商标图案案件。

  1案前有案

  恒源祥在京遭遇天价索赔

  2009年11月,恒源祥集团突然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和一份起诉书副本,起诉书上的原告是一名常熟商人,名叫于文清。他在起诉书中称,自己是羊头图案商标的合法持有人,2008年8月份开始,他发现恒源祥集团出产的T恤、衬衣等服装上印有该羊头图案商标,而恒源祥集团并未征得他的同意,恒源祥侵犯其商标使用权,于文清提出的索赔金额高达1000万元人民币。

  恒源祥遭遇千万商标侵权索赔的消息一出,立刻引起了各方的关注。恒源祥集团马上采取了行动,一个月后,他们在常熟人民法院对于文清提起了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恒源祥在起诉书中称,该羊头商标图形早在1997年就由恒源祥完成,并于2002年11月进行了版权登记。因此,于文清属于恶意窃取恒源祥的作品进行商标注册,侵犯了著作权,恒源祥向于文清索赔4000元,并要求赔礼道歉等。开庭前,恒源祥又变更了诉讼请求,一下子将索赔金额提高到50万元。两起知识产权诉讼针锋相对,且诉讼标的巨大,羊头图案商标究竟花落谁家顿时成谜。

  值得注意的是,恒源祥在起诉书中称,“兴业龙公司与恒源祥集团曾建立业务关系,但由于兴业龙公司多次违约,制假售假、连续侵权,受到恒源祥集团多次处理,并赔偿经济损失,双方于2006年3月终止合作关系。”

  2被告是谁

  他靠与恒源祥的合作发家

  44岁的于文清是常熟的一名私企老板,他拥有的江苏兴业龙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2001年他与恒源祥集团签订了一份“特许加盟生产合同”,开始代理恒源祥品牌的夹克、休闲羽绒服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公司随之发展壮大。不过,此后兴业龙公司因违规生产恒源祥假冒商标,多次被哈尔滨、上海、成都等地工商查处,2006年3月,恒源祥决定将兴业龙从代工厂名单中剔除,双方结束了合作关系。

  此时,于文清的兴业龙公司已经有数百人的规模,他早已打算做自己的品牌。一个在当时不为人知的事实是,2001年11月,兴业龙公司向国家商标总局注册了一个羊头图案的商标图案,2003年注册成功,2004年由公司转让给了于文清个人。与恒源祥的合作结束后,兴业龙公司就开始大量使用该羊头图案作为商标图案印制在公司生产的服饰产品上。

  据于文清自己透露,他选择2009年11月这样的时间点起诉也有充分考虑,《商标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我们的商标注册成功已经超过5年了,我有信心打赢这场官司。一切都通过法律吧。”

  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发现,该图形商标类似一个羊头,注册在第25类商品,包括针织服装、鞋、帽等,权利人叫“于文清”。而除了羊头的商标图形。记者还查询到,“羊羊羊”和“羊”的文字商标都已经被人注册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人为福建和浙江的企业,没有恒源祥的名字。

  3庭上激辩

  到底谁侵犯了谁的商标权

  据记者了解,因为于文清诉恒源祥集团的诉讼在先,原本北京二中院应于2010年1月14日开庭审理,不过由于于文清追加了被告,开庭日期延后了。

  日前,恒源祥集团诉于文清侵犯著作权案在常熟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内如期开庭审理。法庭上,恒源祥集团的委托代理律师提出了五项诉讼请求:1要求于文清立即停止通过商标注册、许可形式侵犯原告对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2要求江苏兴业龙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产品上侵犯原告享有的著作权;3要求于文清、江苏兴业龙服饰有限公司登报道歉消除影响;4被告赔偿恒源祥集团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5诉讼费也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于文清的代理律师则辩称恒源祥集团的起诉属于恶意起诉,被告的羊头商标于2001年申请注册,2002年就已经被国家商标局公告。恒源祥集团作为同类服装经营企业,至被告商标公告期满,原告也没有提出异议。被告方注册羊头商标已7年,为经营商标花费了大量的精历和财力。

  4争议焦点

  “羊头”是独创的还是抄的

  原、被告双方争论焦点在于:该羊头图案到底是恒源祥集团的独创,还是原先就存在的?

  据恒源祥集团的代理律师称,该羊头图案是其公司一名工程师受“恒源祥、羊羊羊”和“羊文化”启示,参考我国“羊”字的甲骨文、大小篆古体字,以羊的头部中最具有个性的羊角、羊眼及嘴部特点,经变形处理和羊字本身笔画结构有机组合设计而成,于1997年完成一个美术创作,并于1998年开始在“恒源祥”衬衫上使用。2000年5月11日出版的《与羊共舞》一书,2000年10月出版的企业内部刊物《创导》杂志,2001年10月出版的《羊羊羊》一书等均显示该图案已公开使用的事实。“该羊头图案是具有独创性,富有美感的平面设计,属我国保护的美术作品。”代理律师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当庭出示了十几份书面证据,并申请了四名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立即进行还击,称原告恒源祥集团所谓的“美术作品”系抄袭、复制而来,没有丝毫独创性,不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被告代理律师称,该羊头图案系直接复制于金文字形,该字形早在3000年前的商朝就已经存在,律师还当庭提供了一本由台湾学者汤成沅编纂、中国书店出版社1995年出版的《金石字典》,其中第1014页第2行中的“羊”字体与原告所称的美术作品完全相同,与于文清注册的羊头图案也几乎没有差别。被告方的女律师略带激动地质问原告,“对于3000年前就已经存在的文字图形,请问被告究竟是侵犯了原告对羊头图案的抄袭权,还是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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