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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样板图形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2)
www.110.com 2010-07-08 17:11

  评析  一、服装设计图作为产品设计图是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作品形式,受著作权法保护。依据服装设计图制成的样板由领、袖、袋、上衣片、腰、裤片等分离的平面图块组成。作为从设计图到成衣的中间环节和必经途径,样板在系争服装的制作、生产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样板的制版工作是专业人员根据长期积累的经验和特定规格的要求在设计图的基础上完成的。样板源于设计图,是设计图的表达和演绎,但又不同于设计图。设计图反映了设计人员对服装整体的设计理念,而样板则融入了专业制版师对设计图的理解和认知,体现了制衣企业特定的成衣规格与工艺。制版师在制版过程中往往要通过初级纸样制作、试坯布、修改纸样等多个步骤才能形成最终定型的样板。可以说,样板汇聚了设计人员和专业制版师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是专为工业化生产成衣而制作的图形作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关于样衣作为制成的服装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认为,系争“99112连体防护服”整体的“T”型、中腰收紧的“X”型以及迭式立领、暗门式拉链、贴袋、插袋、袖袋、拉袢和子母扣的设计美观大方,具有独特的美感。但是原告所述设计在体现美感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体现了实用功能。系争服装的美感与实用功能不可分割地交织缠绕在一起,设计者在作上述具有美感的设计过程中无疑要有功能性考虑,其所谓的美感无法与服装的实用功能相分离而独立存在。系争服装因其美感不能独立存在,其功能性部分应当受到工业产权法调整,故仅系实用品,而不能作为实用艺术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二、我国1991年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但是,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删除了上述规定。故现行著作权法关于复制的含义应当包括对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但是,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仅指美学或艺术表述部分的复制。一般的有独创性但不具备美感的设计图,只能作为图形作品予以保护。按照这种一般设计图进行施工或制造产品,不涉及美学或艺术表述的复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本案所涉服装设计图就属于这种情况。在本案中被告即使按照设计图生产成衣服装也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故各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服装设计图著作权的侵害。

  本案所涉服装从设计图到成衣的中间环节和必经途径是样板。在工业化生产服装过程中,工人完全根据样板的形状与规格对布料进行裁剪,然后再对裁剪后的布块进行缝制并最终制作完成服装。根据样板的形状与规格对布料进行裁剪实际上就是对样板复制的过程。被告在裁剪布料制作服装过程中完全复制了原告“99112连体防护服”的样板,故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服装样板著作权的侵害,被告对此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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