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著作权法 > 著作权动态 >
男子贩卖盗版光碟被判侵权罪 一审被判两年半
www.110.com 2010-08-11 13:07

  贩卖盗版光碟成本低、销量大、利润高,来自临沂的袁某不仅源源不断地购进盗版光碟自己贩卖,还以每月 1000元雇用老乡尹某一起干。最终两人被警方抓获 ,查扣盗版光碟3000多张。近日,四方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判处袁某有期徒刑2年半,罚金1万元,判处尹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据了解,以往,贩卖盗版碟多是以非法经营罪判刑。   卖盗版光碟被警方抓获    30多岁的袁某来自临沂,2002年曾因盗窃罪和销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7年,袁某从监狱出来后,来到青岛打工,由于难以挣到钱,重新操起了以往销售盗版光碟的旧业。袁某从即墨的批发市场购进各类盗版光碟,还租了四方区河西一处房子存放光碟,并在附近农贸市场上摆摊,向过往人员兜售盗版光碟,生意还很红火,每月能赚几千元。   由于生意越来越大,2008年10月,袁某从老家找来了尹某帮忙,每个月给他1000元工资,让尹某在河西市场边摆摊卖光碟。每天晚上,袁某开车来接尹某,并且把光碟存放起来。四方警方在巡查过程中逐渐掌握了袁某和尹某的活动规律。2008年12月17日晚上,袁某驾驶面包车拉着尹某外出摆摊,先送尹某到了河西附近农贸市场,然后袁某开车去了保儿附近摆摊。当天晚上8时许,袁某收摊后,开车回到尹某的摊前,被民警当场抓获 ,警方现场扣押了盗版光碟3200多张,其中有不少是淫秽光盘。案发后,袁某和尹某因涉嫌非法经营被拘留,二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侵犯著作权两人被判刑    袁某和尹某都表示自愿认罪。四方法院法官告诉记者,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未经许可,复制发行的电影、电视等音像制品,属于侵权复制品,袁某和尹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权的复制品,而且销售数量达2500张以上,其行为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而袁某和尹某的行为同时又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也构成了非法经营罪。鉴于非法经营罪与侵犯著作权罪是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根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四方法院这次对袁某和尹某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袁某和尹某属于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袁某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尹某是从犯,应从轻处罚,袁某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两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近日,四方法院作出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袁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罚金1万元,不得假释,对尹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    卖盗版碟为何犯侵权罪    四方法院法官告诉记者,对于销售盗版光碟行为,以前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从2008年开始,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出台的有关解释,销售盗版光碟的行为应该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刑,这是一种普通法和特殊法的关系,本市之前侵犯著作权罪的案件并不多。   据了解,《刑法》第 225条规定,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即构成非法经营罪。而《刑法》第 217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记者刘建,通讯员袁榕、王丽娟)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