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德尔大叔是新疆库车县一个普通农民,他39年如一日坚持不懈地记写了1000多篇解放军某部官兵爱民的日记。2008年卡德尔大叔许可京鸿鹄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使用日记以拍摄成电影,后来该公司发现,北京红日影业有限公司正在拍摄电影《卡德尔大叔的日记》。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北京鸿鹄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北京红日影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卡德尔大叔被评为全国著名拥军模范。其事迹受到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胡锦涛主席于2006年1月和9月两次亲切接见了卡德尔大叔,称赞他的日记“充分体现了边境人民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军队的真挚情怀,为加强军民团结、民族团结作出了积极贡献。”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26日,卡德尔大叔将自己日记的版权许可其专有使用以拍摄成电影。双方于2009年3月6日依法办理了公证手续。双方的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作者卡德尔大叔将其拥有的日记的版权不可撤销地独家许可原告使用,原告享有专有使用卡德尔大叔的姓名和肖像并将其日记记述的拥军事迹改编和拍摄成电影等权利,授权范围为中国大陆,授权期限为两年。同日,卡德尔大叔向原告签发了《授权委托书》。 2009年3月5日,原告从《中国电影报》获悉,被告在卡德尔大叔撤销对其的非专有授权后,依然在新疆库车县拍摄电影《卡德尔大叔的日记》。原告认为,其合法拥有卡德尔大叔日记的专有许可使用权,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有使用权,依照已经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摄制《卡德尔大叔的日记》电影的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一切以任何其他形式使用卡德尔肖像、姓名和事迹的行为;立即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保证不再侵犯原告的专有使用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红日影业有限公司辩称,卡德尔大叔于2006年授权其拍摄《卡德尔大叔的日记》,随后提出申请并开始拍摄。2008年11月卡德尔大叔撤销了授权,但在2009年2月,卡德尔大叔又二次授权其拍摄,被告于3月在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开机,目前仍然在拍摄当中。 此案,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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