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公告转载、表演已发表作品须付报酬
www.110.com 2010-07-08 17:26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切实实施,国家版权局近日发表公告,指定中国版权研究会为临时收转使用作品报酬的机构。
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以报刊转载和摘编、表演、录音或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方式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除声明禁止外,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使用者应按国家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国家版权局指定机构,由该机构转递著作权人。
为此,国家版权局已经正式向国务院申请成立专门机构。在此机构成立之前,作为应急措施,由中国版权研究会临时承担这项工作。公告要求使用单位在寄送报酬时,应提供被使用作品的名称、出处和作者署名以及其他与作者有关的线索。同时也希望凡认为自己的作品有可能被使用的著作权人向收转机构查询、备案。
相关文章
- ·国家版权局关于当前报刊转载、摘编已发表作品
- ·国家版权局关于报刊社声明对所发表的作品享有
- ·国家版权局明确转载稿酬收转机构:转载不再免
- ·文著协步中音协后尘收转载费 获国家版权局授权
- ·国家版权局公告(第9号)
- ·国家版权局公告(第7号)
- ·国家版权局关于汇总使用港澳台同胞作品付酬情
- ·国家版权局涉及博物馆所收藏作品的版权问题
-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讼
-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 ·国家版权局关于适用有关“非法经营额难计算”
- ·国家版权局关于网吧下载提供“外挂”是否承担
- ·国家版权局关于执行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双
- ·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
- ·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
-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三定"规定出
- ·国家版权局发文明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稿酬收
- ·国家版权局将重点打击"非法版权网站"
- ·国家版权局与欧盟联办中欧网络版权保护研讨会
- ·国家版权局:版权代理制度应进行规范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