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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发文明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稿酬收
www.110.com 2010-09-15 15:19

    国家版权局近日下发了《关于明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职能的复函》,明确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承担报刊转载、教材法定许可使用费转付的法定职能。据悉,此文件是针对目前报刊转载和教材汇编文字作品使用费支付较为混乱的局面而下发的。日前,记者就此事对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进行了专访。 
部分代理机构不规范操作导致权利人利益受损。

  据张洪波介绍,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曾经规定,法定许可稿酬由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机构收转。国家版权局也曾经在1999年出台了《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指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从事报刊稿酬收转工作。2002年,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修订后,取消了由国家版权局指定专门机构开展法定许可报酬收转工作的相关规定,允许民事代理。2005年3月1日生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报刊转载、教材“法定许可”使用费的收转机构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由于负责报刊转载、教材法定许可使用费转付工作的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由于种种原因,直到2008年10月才正式成立。社会多家机构在文著协成立前从事稿酬收转代理,部分报刊社也借机拒不支付作者应得的转载稿酬。一些作者反映,向报刊社和代理机构索要稿费,却到处碰壁,严重地伤害了文字作品的创作积极性。 

    文件明确文著协为稿酬收转法定机构 

  文件指出,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第23条、第32条第二款、第39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2条的规定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的,应当将使用费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据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是向著作权人转付报刊转载、教材“法定许可”使用费的法定机构。 

  文件同时指出,国家版权局在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实施之前颁发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凡是与该条例相冲突的,以该条例的规定为准。希望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按照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开展报刊转载、教材“法定许可”使用费的收转工作,为著作权人提供优质服务。 
教材“法定许可”付酬办法预计年内出台。

  据悉,截至目前,我国部分版权服务机构仍然无视相关规定,尚有从全国报刊社收来的2000多万元稿费既不转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也未给作者发放。对此张洪波指出,文著协是收取和转付报刊转载、教材“法定许可”使用费的法定机构,从报刊社、出版社收取转载稿酬,并将稿酬转付给作者,是履行法定职能。报刊社、出版社如果无法一一向作者支付稿酬,可将转载稿酬交给协会,此做法是履行法定的付酬义务。而如果报刊社、出版社既不向作者支付转载稿费,也不把转载稿费交给文著协,而是交由其他机构,那么,一旦作者收不到稿费,报刊社、出版社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另据了解,国家版权局针对教材“法定许可”付酬办法正在进行调研,预计教材“法定许可”付酬办法将于年内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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