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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外星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诉翁正文等侵犯计算(8)
www.110.com 2010-07-09 14:33

    与共同侵权行为相对应的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指数人行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而致同一受害人共同损害。其法律特征在于,侵权行为人没有意思联 络,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从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侵权法的基本原则出发,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只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这就意味着,在无意思联 络的共同侵权结果发生以后,由于偶然因素致使无意思联络的数个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不能要求其中一人承担全部责任或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不能按照一般共同 侵权的规则处理,而只能使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

    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共同行为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具体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个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 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加害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其他共同加害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翁正文、叶秀娟未经游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删除、修改、复制外星电脑公司公开发行的《楚汉争霸》等十种游戏软件,将这些游戏软件更名后,制作 成游戏卡带,以振华公司的名义由其雇员在全国各地进行销售,严重侵犯了外星电脑公司对这十种游戏软件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获得报酬 权。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四)、(五)、(六)、(七)项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翁正文、叶秀娟实施侵权中主观上有共同故意,应 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外星电脑公司代理商的利军商行明知以振华公司名义销售的《刘邦传记》等十种游戏软件卡带是侵权产品,仍然进货并转售他人,侵犯了外 星电脑公司对这十种游戏软件的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环球商行未经著作权人外星 电脑公司许可,擅自销售《刘邦传记》等十种侵权游戏软件的产品,侵犯了外星电脑公司对这十种游戏软件的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翁正文和叶秀娟的侵权行为、环球商行的侵权行为、利军商行的侵权行为均为各自独立实施,没有主观上的关联 性,不具备承担连带责任的要件,当事人应就其侵权的范围各自承担责任,

    专家点评

    共同侵权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中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共同侵权行为与单一侵权行为区别的意义在于二者规则不同,就前者而言,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负连带民 事责任,这一连带责任显然有利于被害人获得更为充分有效的补偿。因此,对共同侵权行为加以界定与单一侵权行为进行区别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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