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没有出台前,有鉴于为了避免网络司法解释中转载作品的范围和类型的理解不一致,笔者建议最高法院对2002年著作权法司法解释没有涉及的网络作品合理使用及其范围问题,应尽早出台补充解释予以修改和明确,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五、出版社的地位与权利
本案中在《×××报》发生侵权行为前的2001年11月,常某已经与某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约定该出版社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风往南吹》(署 名“淹死的鱼”)小说作品中文本的专有出版权。作者将其作品的“专有出版权”许可给出版社,从合同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来看,实际上是将其享有的对作品的复 制、发行等使用权转让给了出版社。因此考虑到报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了出版社的合法权益。故笔者认为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 出版社作为共同的原告参加诉讼。⑾
注释
①见蒋志培著《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9-200页。
②孙秋宁《浅析网站的法定转载摘编权》载北京大学《网络法律评论》第一卷。
③分别参见唐广良、董炳和著《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165和199页。
④见孟祥娟著《版权侵权认定》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4页。
⑤见曾明等翻译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2001年5月22日《协调信息社会版权和相关权特定方面的指令》相关内容,载《中国版权》2002年第3期第62-64页。
⑥见陈亚丽《小议网络环境中的合理使用》载北京大学《网络法律评论》第一卷。
⑦见许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简介》载《中国专利与商标》2002年第4期。
⑧张晓津《知识产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与实践》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⑨见《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审判信息。
⑩见2002年12月3日《法制日报》其中涉及新浪网站创作的手机图片(美术作品)和涉及财经内容的一份表格和一份名单(汇编作品)被搜狐网站转载使用的问题,一审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还构成不正当竞争。
⑾ 出版社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可参见傅钢著《上海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诉中国社会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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