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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东方歌唱舞团一案中值得(5)
www.110.com 2010-07-09 14:33



     其次,如果词作者和曲作者之间有关于合作作品许可使用费分配的约定,只要该约定并不违法,该约定就是有效的。法院也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无合法理由不得擅 自变更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有效的约定。而二审法院在词作者没有参加诉讼的情况、也未调查词作者和曲作者之间是否存在作品使用费分配的约定的情况下,直接就判 决歌曲的曲作者该获得多少使用费。这种做法也是令人难以信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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