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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著作权的归属(3)
www.110.com 2010-07-09 15:05

创造作为一种“为思想和情感寻求形式的过程”[6],主要是人的大脑完成的。法人的本质一直是法学家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关于法人本质的学说也多有分歧。概括而言,可以归纳为三种学说:法人拟制说、法人否认说和法人实在说。[7]既使在法人实在说的情况下,认定法人可以成为作者也是不符合逻辑的。法人的意思机关是它的大脑,即董事会。而法人的作品是它的大脑创造的吗?很显然,这种可能即使有,也不是常态。因此,规定法人为作者实在有其理论逻辑上绕不过去的障碍。至于法人如何能依创作完成这一事实而获取著作权,本文认为可以用职务作品的归属的规定来解决,《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其实与第十六条第二款有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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