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文字号】 建外字[90]第29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0.04.01 【实施日期】199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法规类别】国际金融活动管理 【唯一标志】4648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试办境外机构资信调查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0年4月1日 建外字(90)第29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更好地开展征信调查和咨询服务业务,最近总行已与美国邓白氏商业资料(香港)有限公司(下称邓白氏)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委托该公司办理境外机构的资信调查业务(有关该公司的情况详见附件一)。现就试办此项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业务由总行统一对外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1.凡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开办征信调查和咨询服务业务的各分行均可接受客户的调查委托。
2.客户应以英文打字形式填写调查表(见附件二)方框内的栏目。其中公司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三栏必须填写,否则无法查询。该表中“所托银行”一栏系指被调查机构的开户银行。
该调查表由客户填写两份,一份交分行,一份由客户备存。
3.分行收到调查表后,应填写收件人回单(见附件三),并将调查表和收件人回单一并传真至总行国际业务部项目处(传真号:801.5328),同时,分行应按被调查的境外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在调查价目表(见附件四)上所列的价格,向客户逐项收取调查费,并将所收费用逐项通过我行国内外汇联行划至总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营业部。
各分行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调查价目表所列价格的基础上加收不超过1%的手续费。
4.总行收到调查表和收件人回单后,一俟收到客户所交调查费即可办理对外查询。
5.总行收到邓白氏的调查结果后,即按收件人回单上的地址传真(无传真的行为邮寄)至分行,再由分行转交客户。
二、分行和客户应对调查结果保密,不得基于商业目的出售或转让。
三、客户一般应以港币支付调查费,若以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汇支付,则应按当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相应金额的港币支付。
四、调查价目表上所列费用为普通服务所收费用。如客户要求提供特快服务,则需与邓白氏另议。
普通服务所需时间取决于邓白氏回复总行的时间。
五、所遇邓白氏调整调查费,则总行将随之调整并通知各分行。
六、调查表和收件人回单由各分行参照文后所附样式自行印制。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美国邓白氏商业资料(香港)有限公司业务情况简介(略)
二、调查表(略)
三、收件人回单(略)
四、调查价目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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