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
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致保险标的的不安全而受到损害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凳受损害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没有保险利益,所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分为财产上的保险利益和人身上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应当以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为限。财产上的保险利益,依其性质可以分为: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现有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现存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的所有权利益、占有利益、用益物权利益以及担保物权等。期待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尚来存在,但基于其现有权利而未来可获得的利益。责任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承担的合同上的责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责任利益,属于法律上的责任,以民事赔偿责任为限。人身上的保险利益并不直接体现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之利害关系,而体现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或者信赖关系。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人身上的保险利益体现为:(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4)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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