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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张某丙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虞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被夏邑县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3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购买假币罪被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被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5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

辩护人张某乙,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丙,曾用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购买假币罪被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1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奎、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某乙、被告人张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预谋后窜至虞城县X乡X村程一x家中盗窃水泵一个、棉袄两件、毛毯一件、架子车轮一个、被子三床、床单一个、戒指两枚。经评估价值共计1694元。案发后部分物品被追回退还被害人。公诉机关针对以上指控,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以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系累犯。故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不辩护。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甲盗窃数额较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主动缴纳罚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不辩护。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预谋后窜至虞城县X乡X村程一x家中盗窃水泵一个、棉袄两件、毛毯一件、架子车轮一个、被子三床、床单一个、戒指两枚。经评估价值共计1694元。案发后部分物品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⑴、张某甲的供述,2010年3月15日晚10时许,我给张某丙联系后骑着我的摩托三轮车到了虞城县X乡X村,将一户人家的门用撬棍撬开,我俩把这家的水泵、棉被、棉衣装到这家的一辆架子车里,我们把架子车推到三轮车旁边,把里面的东西都装上三轮车,然后架子车的车框扔了,把架子车的底盘装到三轮车上。

⑵、张某丙的供述,与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基本一致。

2、被害人程二x的陈述,2010年3月15日晚,其子程一x家中被盗。

3、证人靳xx、叶xx、刘xx、郭xx的证言,四证人均系虞城县公安局刑警,证实二被告人作案后被抓获的经过。

4、书证:

⑴、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的出生日期及住址情况。

⑵、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在被告人张某甲家中搜出毛毯一条、棉被三床以及部分赃物扣押的情况。

⑶、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的部分赃物返还被害人的情况。

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被处以刑罚的情况。

⑸、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于2005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

5、鉴定结论,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经物价评估,涉案物品价值共计1694元。

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人张某丙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丙犯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能够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人张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甲的刑期自2010年3月16日起至2011年1月15日止;被告人张某丙的刑期自2010年3月16日起至2010年9月15日止。罚金均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许全海

审判员王永芳

审判员傅玉杰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贾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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