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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某、刘某某等人与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曾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原告:刘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委托代理人:张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系曾XX、刘X共同委托代理人。

原告:吴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委托代理人:葛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

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许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X,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吉XX,该公司职员。

被告:XX项目经理部,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X镇。

代表人:王XX,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X、吉XX,情况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XX、刘X、吴XX与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被告XX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李依芳

审判员:王春峰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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