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略)邮政局与郭某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5-18  当事人:   法官:谭国华   文号:(2009)周民终字第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略)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略)开发区“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1980年3月1日,汉族,住(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1953年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略)邮政局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略)人民法院(2008)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略)邮政局委托代理人张某甲、李某某,被上诉人郭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郭某某于2007年4月12日在白寺镇邮政所开办邮政储蓄帐户。该帐户从建立至2008年5月12日交易一直很正常。2008年5月12日郭某某持该存折到白寺镇邮政储蓄办理业务时,发现该存折上的4900元被人取走,交易显示,存款在异地取走,根据《邮政金融业务准入管理办法(试行)》(国邮〔2004〕X号文件)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客户凭存折在跨省异地办理活期存、取款、转帐业务时,普通柜员在存折附页手工记录相关内容,加盖名章。郭某某提供的存折上并没有相应的记录。因此,郭某某没有在异地取走此款,也没有委托他人取走此款.郭某某与(略)邮政局建立的储蓄关系真实、合法、有效。

原审法院认为,郭某某与(略)邮政局建立的储蓄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郭某某没有在异地取走存折上的4900元,也没有委托他人在异地取走该款,更没有丢失过该存折,(略)邮政局未按《邮政金融业务准入管理办法(试行)》国邮〔2004〕X号文件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业务,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没有保障好存款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合同法》有关规定,故郭某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九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略)邮政局返还郭某某储蓄款49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略)邮政局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略)邮政局不服原判提起上诉要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其理由如下: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判决由其承担全部责任是错误的。虽然郭某某在(略)邮政局办理存款属实,但其存折由自己保管,密码由自己设定,存折及密码均为交易的有效凭证,且密码具有唯一的保密性。郭某某负有严格保管和防止泄露密码的义务,尽管存款被他人取走,也是郭某某自己未管理好存折密码造成的,此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郭某某的存款凭其设定的密码及个人信息在异地被支取,符合邮政储蓄在全国通存通兑的规定,原审判决在没有查清本案争议的存款是否由郭某某盗取或其委托他人支取或被他人支取的情况下,却判决(略)邮政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于法无据。2、原审判决程序违法。郭某某称自己的存款系被他人盗取,如果属实,该案已构成刑事案件,应待刑事案件侦破后,再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理查明,郭某某于2007年4月12日在(略)邮政局下属的(略)白寺镇邮政储蓄所开办了邮政储蓄存折,并设有密码,自此双方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此后郭某某持涉案存折多次在(略)白寺镇邮政储蓄所办理存取款业务。2008年5月12日郭某某持涉案存折到白寺镇邮政储蓄办理业务时,发现该存折上的存款被人取走4900元,交易显示,属异地取走,根据《邮政金融业务准入管理办法(试行)》(国邮〔2004〕X号文件)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客户凭存折在跨省异地办理活期存、取款、转帐业务时,普通柜员在存折附页手工记录相关内容,加盖名章。而郭某某提供的存折上并没有相应的记录。后郭某某向(略)邮政局追偿该款无果而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郭某某在(略)邮政局下属的(略)白寺镇邮政储蓄所办理存款业务,其与(略)邮政局之间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郭某某存入款项后,(略)邮政局作为储蓄机构即负有保证储户所存资金的安全义务,郭某某作为储户也负有保管好自己存折及密码的责任。根据国家邮政总局发布的《邮政储蓄全国异地储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74条、第77条规定“交易局在业务处理上应按规定检验存折、卡的真伪;储户凭折在异地办理活期存取款业务,目前,机器暂不打印存折交易明细,营业员须在存折附页手工记录相关内容,加盖营业员、复核员名章;储蓄网点要检查存折及绿卡的真伪性”。基于此,作为储蓄机构对存折及存款支付应负有审慎的审查义务。本案中,由于郭某某的4900元款属异地支取,而其持有的存折上却未显示取款记录相关内容,足以说明该存款是他人用假存折支取的,且(略)邮政局在二审中亦承认郭某某的款是被假存折取走的,因此,邮政储蓄机构在办理异地取款业务时,未尽到辨别和审查存折真伪的义务,致使郭某某的存款被异地支取,具有明显过错,(略)邮政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存款是凭存折及密码支取的,存折及密码均为交易的有效凭证,且密码具有唯一性和保密性,由于密码是由储户自行设定,储户对密码亦负有严格保管和防止泄露的义务。鉴于郭某某的存款是用假存折及输入正确密码后才支取走的,因此证明郭某某亦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好存折密码的义务,故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原审判决(略)邮政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属不当,应予纠正。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根据本案事实情节综合考虑后,以(略)邮政局承担损失款4900元中60%的责任,郭某某承担40%的责任为宜。(略)邮政局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程序合法,处理失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略)人民法院(2008)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为:(略)邮政局赔偿郭某某损失款4900元中的60%,即2940元,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完毕;余款由郭某某自负。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100元,郭某某负担40元,(略)邮政局负担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何江华

审判员张海涛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史红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