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支某、娄某某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时间:2009-04-17  当事人:   法官:陈殿福   文号:(2009)豫法刑一终字第10号

原公诉机关周口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支某,又名支某东,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盗窃1989年被商水县公安局劳教三年,因犯盗窃罪1993年12月10日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7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娄某某,又名娄某彪,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犯盗窃罪1993年12月10日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7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支某、娄某某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八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08)周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支某、娄某某服判,不上诉,刑事判决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原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抢劫罪、强奸罪

(1)2007年4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支某、娄某某经事先预谋,携带手电筒、蒙脸罩窜至商水县X路“东方神醋”门店,掀开卷闸门,蒙面进入店内,进入里间,用手卡住郭××的脖子向其要钱,郭说没有,二被告人顿起歹意,先后强行与郭××发生了性关系。后二被告人抢走大天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565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1332元,金耳坠一对,价值580元,电视机一台,价值420元,神州牌影碟机一台,价值120元。部分赃物已退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支某、娄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均予供述,与被害人郭××陈述被抢劫、强奸的时间、地点、物品相吻合,另有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郭××对部分追回物品的领条、估价鉴定等证据在案证实。

2、2007年8月1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支某、娄某某窜至商水县X路中段被害人张××经营的“达芙妮”专卖店,掀开卷闸门,蒙面进入店内。支某随即进入套间,拽断电话线,言语威胁张××,向其要钱,张说没钱。支某便翻找,并用找到的匕首指着张××的头部,让其脱衣服,张未从。同时娄某某从货架上拿走两双仿花花公子男式皮鞋;两只鞋码不同的左脚仿花花公子男式皮鞋;一个绿色“达芙妮”女式挎包,一个黑色男式皮包。部分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支某、娄某某均予供认,所供述犯罪的时间、地点、被抢的物品与被害人张××陈述、证人张××证言相互印证。且有现场勘查笔录,估价鉴定,张××对部分追回物品的领条在案证实。

(二)盗窃罪

1、2004年8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支某伙同康忠、康二良(均已判刑)持手电筒窜至商水县五彩城顾××居住处,趁其熟睡未锁门之际,将床头柜上的手提袋掂走,内装现金1000余元,摩托罗拉998手机5部,TCL手机1部,阿尔卡特701手机2部,50元面值的手机冲值卡5张,10元面值手机冲值卡10张,共计价值3528元。现金被均分挥霍,手机被分开留用或卖掉。

2、2004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支某伙同康忠、康二良窜至商水县X镇关郑庄阮××家,趁其熟睡之际,盗走TCL手机一部,现金200元,长虹牌25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金正牌影碟机一台,共计价值256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支某当庭供认不讳。且有同案犯康忠、康二良的供述,估价鉴定,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05)商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在案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支某、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支某、娄某某以威胁手段,违背妇女意志,轮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要求赔偿医疗费,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故诉讼请求不予支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支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娄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郭××上诉称,应当判决赔偿医疗费、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失。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据以定案的证据经核实无误。

本院认为:被告人支某、娄某某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抢劫中又轮奸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支某伙同他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时上诉人并未提交损失的相关证据,且其要求赔偿财产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判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殿福

审判员吴金鹏

代理审判员蒋杰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闫瑞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