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孟某某、焦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津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时间:2009-06-20  当事人:   法官:郝昭   文号:(2009)新中民一终字第6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玉庆,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津支公司。

负责人郭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国强,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孟某某、焦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津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延津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8)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陈某某系吕某军之母亲,陈某某有子女五人。陈某某、吕某军均系农村居民。2008年5月12日16时30分许,焦某某驾驶孟某某的豫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卫辉境内韩光屯村路口处时,与吕某军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造成吕某军当场死亡、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电动车经鉴定损失费用2672元,鉴定费230元。随后,吕某军的尸体被送至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5月20日,经卫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孟某某支出鉴定费400元,存放费(尸体)1200元。该事故经卫辉市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处理,认定焦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吕某军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在处理过程中,原告方已领取孟某某赔偿的损失9000元(在卫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该案在卫辉市公安交警大队处理过程中,孟某某支付验尸费400元,照相费200元、尸体存放费950元,交通费(运尸费)1200元。孟某某的豫x号车在财产保险延津支公司投有第三者强制保险。强制保险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金x元,财产损失赔偿金2000元。焦某某因该交通事故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原审认为:焦某某驾驶机动车载重超载,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未实行登记,使用其他机动车的号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42条、8条、6条之规定,应承担事故70%的责任;吕某军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未确认安全后下车推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的规定,应承担事故30%的责任。焦某某是孟某某雇佣的司机,故该事故焦某某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孟某某赔偿。原告要求的丧葬费应参照2007年度职工平均工资x元/全年,以6个月工资总额计算为x.50元;原告要求的死亡赔偿金应参照2007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851.60元/全年计算20年为x元;原告要求的扶养费,以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676.41/全年,计算5年为x.05元,因吕某军兄弟5人,故实际扶养费为x.05元÷5=2676.41.元;原告要求的车损2672元,鉴定费230元,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因该肇事司机焦某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孟某某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x.91元(丧葬费x.5元+死亡赔偿金x元+交通费12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675.41元=x.91元)、财产损失(电动车)2000元,不足部分电动车损失672元及鉴定费230元,合计902元,由双方按责任比例承担,即原告方承担270.60元,孟某某承担631.40元;孟某某支付的照像费200元,验尸费400元,尸体存放费950元,合计1550元,由双方按责任承担,即原告方承担465元,孟某某承担1085元。孟某某支付的交通费1200元及已赔偿给原告的9000元,应从原告应得款中扣除,即原告方实际应得赔偿款为:死亡赔偿金x.91元十电动车损失2000元+631.40元-交通费1200元-已得款9000元-应承担465元=x.3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被告孟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x.4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津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责任内予以赔偿。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0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合计6300元,由原告承担4300元,被告孟某某承担2000元。

陈某某上诉称:一、上诉人及受害人属于城镇居民,其赔偿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了由新乡市公安局卫东派出所签发的户口簿,该户口薄登记的户别为:居民家庭户口,不是农业户口。上诉人及受害人居住的牧野区X村在新乡市X镇规划区范围之内,上诉人及受害人的土地因国家征用而失去,收入来源地为城镇,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赔偿。二、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30%,被上诉人赔偿70%的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部分,由被上诉人全额赔偿,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由机动车一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上诉人一方自负20%的责任。一审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明显不当,依法应当予以改判。三、上诉人的损失数额及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应按照2008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城镇居民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书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x.77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孟某某答辩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受害人生前是农村户口。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财产保险延津支公司答辩称:受害人生前属于前河头村人,是农村户籍。现新乡市居民实行户籍改革,虽改为新乡市居民户口,但受害人的实际生活居住地仍是农村,故原审认定上诉人的损失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进行计算符合实际情况。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肇事车辆在财产保险延津支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金的责任限额为x元。新乡市牧野区X村至2009年6月26日有集体耕地808亩,人均耕地约0.5亩。本案的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因受害人吕某军的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应当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吕某军属于新乡市牧野区X村人,至2009年6月26日,该村有集体耕地808亩,人均耕地约0.5亩。上诉人没有提供受害人在城市经商、居住的充分证据,也没有提供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证据,故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农村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原审以农村居民的标准进行计算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争议的应按何年度的标准进行计算问题,应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本案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为2008年11月4日,故本案的损失数额计算标准应当按照2007年度的标准进行计算。原审按照2007年度的标准计算正确,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的损失为:丧葬费x.50元;死亡赔偿金x元;验尸费400元,交通费(运尸体费)1200元;尸体存放费95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675.41元;车损2672元;及鉴定费230元,照像费200元。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x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财产保险延津支公司应当支付上诉人损失x.91元。上诉人的其他损失1102元,应当由受害人和肇事者焦某军按照过错程度分担。按照上诉人承担20%的比例,孟某某应当承担1102×80%=896元。由于孟某某已支付交通费1200元和给付上诉人9000元,尽到了赔偿义务,故上诉人再要求孟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判决不妥,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8)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津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某某x.91元;

三、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30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共计6300元,由陈某某承担4300元,孟某某承担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陈某某承担2700元,孟某某承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刘强平

审判员孙峰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许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