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甲、赵某乙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

时间:2009-09-07  当事人:   法官:蔡富超   文号:(2009)郑刑二终字第413号

原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住(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8年12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逮捕,2009年1月23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9年5月13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赵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8年12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逮捕,2009年1月14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9年5月13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2009)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原审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原审被告人赵某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原审被告人赵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富超

审判员宋应红

代理审判员何军

二OO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孙召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