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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09-08-10  当事人:   法官:刘玉龙   文号:(2009)项民初字第0314号

原告张某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东洋,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冯某某,女,1961年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东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2月4日,被告冯某某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x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同时被告表示于2008年5月底还清此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别人欠其款未到位为理由一拖再拖。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4日,被告冯某某因做生意需用款向原告张某某借款x元,约定2008年5月底还清(有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为凭)。到期后,原告向被告追要,被告以别人欠其款未到位为由,一拖再拖不还原告。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及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的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归还。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此款双方约定了还款日期,但到期后被告没还,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x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6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履行完毕止)。

案件受理费877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玉龙

审判员魏国福

审判员郭心凤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曹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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