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

化,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男,系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汤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我和被告于2001年3月14日登记结婚,我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叫陈某静。由于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吵嘴打架,我于2006年11月外出打工,在外务工几年被告从未找过我,今年春节回来到家两趟,被告竞将我拒之门外,我们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1、判令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孩陈某静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陈某某辩称:我们婚后感情好,后来她嫌家里穷就不好好过,2006年我们就吵一次架她就外出打工,接她也不回来,后来就分开了,这以后我也没联系到她,为了家庭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原告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叫陈某静,双方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2006年双方因事争吵后,原告离开被告在外打工,双方就此分开,期间无联系,陈某静一直随被告生活,现原告以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已分居2年以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又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2006因事争吵后原告即离开被告,至今不联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婚生女孩陈某静一直与被告共同生活的事实,随意改变小孩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故婚生女孩陈某静应由被告陈某某抚养较为合适,原告张某应支付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陈某静由被告陈某某抚养,原告张某应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2200元给陈某某,从2010年4月1日起至陈某静满18周岁止,第一次付款应在2011年4月1日前付清,以后逐年依次类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二审诉讼费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勇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余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