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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郑某某借款纠纷一案

时间:2008-12-29  当事人:   法官:王国平   文号:(2009)温民初字第3号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炳利,温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某,又名郑某旦,男,成年,汉族,住(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郑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某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3000元;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过期一天罚一百元)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借款及利息双方协商为x元,被告郑某某在2009年5月31日前偿还原告款x元,在同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款x元。

二、其它诉讼请求,原告王某某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邮寄费80元,合计330元,被告郑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自在协议书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某平

审判员张小莎

审判员张根有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褚艺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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