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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支行与徐某、北京美陆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9-06-10  当事人:   法官:孟卫明   文号:(2008)崇民初字第8722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永定门外大街X号。

负责人高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支行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支行干部。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北京美陆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X镇兴谷工业开发区A区X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支行(以下简称崇文支行)与被告徐某、被告北京美陆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陆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崇文支行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美陆通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崇文支行诉称,2003年6月2日,我行依约定向徐某发放贷款14.49万元,美陆通公司同意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截至2008年7月1日,徐某尚欠贷款本金x.72元及利息2270.09元,美陆通公司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崇文支行为此诉至法院,1、要求徐某偿还贷款本金x.72元及截至2008年7月1日的利息2270.09元和自2008年7月2日起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2、要求美陆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崇文支行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借款合同;2、借款借据;3、中国工商银行消费信贷借款凭证;4、个人消费贷款执行处理情况表;5、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

徐某答辩称,因崇文支行的出示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不上其本人签名,故本案借款事实不存,不同意崇文支行的诉讼请求。

美陆通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进行答辩。

诉讼中,徐某对崇文支行提交的借款合同及相关证据中签名的真伪提出异议,向法庭申请鉴定,经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涉案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上“徐某”签名与样本为同一人所书写。参考该结论,本院对崇文支行提交的涉案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

2003年6月2日,崇文支行与徐某、美陆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崇文支行向徐某发放贷款14.49万元,贷款期限60个月,即自2003年6月2日起至2008年6月2日止;利率为月利率4.185‰,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还款。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如借款人徐某未按约定的时间还款,崇文支行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并对逾期借款计收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罚息。美陆通公司同意为此笔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崇文支行如约放贷。徐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至2008年7月1日,徐某尚欠贷款本金x.72元及已发生的利息2270.09元,美陆通公司亦未承担保证责任。

另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支行原名称某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崇文支行,于2005年12月31日变更成现名称。

上述事实有已列明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徐某与崇文支行、美陆通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崇文支行依约履行放贷义务后,即享有按期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权利,徐某在使用贷款后,便负有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是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故崇文支行要求徐某提前偿还全部尚欠贷款本金x.72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美陆通公司作为徐某连带责任担保人理应就徐某对崇文支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崇文支行要求美陆通公司对徐某的上述贷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借款合同约定且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徐某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支行借款本金三万二千零八十一元七角二分及截止二OO八年七月一日止已发生的利息二千二百七十元零九分;并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二OO八年七月二日起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北京美陆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北京美陆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利向徐某追偿。

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八元、鉴定费二千元,均由徐某、北京美陆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上诉请求金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孟卫明

审判员孙京瑞

审判员曹红卫

二OO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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