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强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强某某,男,汉族,54岁,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6月29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强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强某某趁洛宁县紫竹花园小区X号楼四单元附近无人之际,将停放在该处的黑色踏板森地牌电动车盗走(价值2407元)。当天晚上19时许,被盗车辆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强某某的供述笔录、失主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人秦某等人的询问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强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强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属初犯,车辆已被追回。故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强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吕高洁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赵丽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盗窃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