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代码x—5)。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司机。住(略)。2010年1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2010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某某,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5月19日以安市汉检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征得公诉机关和被告人王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强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2010年1月20日22时19分醉酒后驾驶自购的陕x号“五菱”牌小型白色普通客车,由北向南经安康城区X路十字处,左转弯时与陕x“桑塔纳”出租车追尾后逃离。行至原安康市印染厂时搭乘其父王XX,在返回汉滨区X镇途中,于22时25分,行经安康城区X路红卫桥与相对方向杨XX所骑的摩托车相撞后,继而又撞上道路北边电线杆,被害人杨XX当场死亡。经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之父与被害人杨XX之父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杨XX之父亦向司法部门书面请求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证实:

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及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证实,“110”接到黄XX报案,自己驾驶的出租车被一辆没有车牌的白色面包车撞了,白色面包车往张滩方向逃逸;“110”接到群众报案,红卫桥头一辆“大发”小客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

2、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事故发生现场为安康城区X路红卫桥。

3、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XX的死亡原因为重度脑挫伤死亡。

4、安康市中心医院急诊生化检验报告单证实,被告人王某在2010年1月20日23时50分,血样检验含乙醇(ALC)x。

5、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王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6、《协议书》证实,被告人王某之父已支付被害人之父杨XX各项经济损失30万元。

7、《请求书》证实,被害人之父杨XX向区交警大队事故科、公、检、法、司书面请求对王某从轻处理。

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又超速行驶,致一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对被告人王某予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予以采纳。又鉴于被告人王某之父与被害人之父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且被害人父亲也对被告人王某予以谅解,书面请求从轻处理,结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起至二0一四年六月十七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清安

人民陪审员亢先泽

人民陪审员杨吉芳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宋飞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节录)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节录)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交通 王某 肇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