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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昆明海欣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5)昆民四初字第16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昆民四初字第166号

原告昆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住所:昆明市X路延长线X号华尔顿大厦5-X层。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鹿斌、李某甲,云南律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海欣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X路X-X号人人娱乐城五楼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昆明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X路X号恒安写字楼X楼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起诉称:1997年10月6日,昆明海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230万美元,借款期限五个月,按年利率8.25%计收利息,利随本清,云南银海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一被告及昆明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陆续履行了部份还款义务,但均未能将债务清偿。2005年4月28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还款及担保协议书》对欠款余额进行了明确,第二被告明确表示愿意对贷款金额中的人民币x.21元(按1:8.27汇率折算)部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协议签订后,两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欠款本金x.34美元(按照1:8.27汇率计算,折合人民币x.33元);二、第二被告对上述款项中人民币x.21元部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昆明海欣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x.33元。

二、被告昆明海欣贸易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31日前归还昆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x.12元。

三、剩余欠款本金人民币x.21元,由被告昆明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31日前归还昆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80万元;2006年6月30日前归还人民币120万元;2006年12月31日前归还人民币x.21元。

四、若被告昆明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任何一期约定还款,则昆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有权对被告昆明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的全部款项人民币x.21元申请强制执行。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46元,由被告昆明海欣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广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2005年12月31日前归还昆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蕙菁

审判员陈寒梅

代理审判员苏静巍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强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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