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株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株洲市运动创伤药物研究所,住所地:株洲市红十字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伍佳,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康圣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殷徽,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株洲市运动创伤药物研究所与被告株洲康圣堂药业有限公司新药权属纠纷一案,并经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原告于2007年6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诉称:1998年11月22日原告与株洲茶陵制药厂签订了一份《合作生产伤痛外搽灵》的合同,根据该合同第一条,伤痛外搽灵(现名“雪上花搽剂”)的技术专有权、新药证书均属原告所有。请求判令新药“雪上花搽剂”的技术专有权、新药证书(证书编号:国药证字x,原始编号:x)只归原告持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株洲市运动创伤药物研究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运动创伤药物研究所撤回起诉。
本案的诉讼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株洲市运动创伤药物研究所负担。
审判长张爱霞
审判员刘某国
代理审判员颜松喜
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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