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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故意杀人、盗窃案

时间:2002-04-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晋刑一复字第20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2)晋刑一复字第X号

公诉机关: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文水县X镇农民,暂住(略)。2001年6月2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某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一案,于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以(2001)并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武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生活费等(略)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1年6月18日,被告人武某窜至太原市X街X号被告人张保中住处,准备自杀并意图找一个陪死伴侣,服下安眠药后,在同院租房居住的张小凤来到张保中住处,被告人武某随即掏出一折叠水果刀将张小凤连捅数刀,致张小凤死亡。经法医鉴定:张小凤系因被一利器刺破肺动脉及左肺致急性失血休克合并血气胸、心包填塞死亡。

又查明,2000年3月5日,被告人武某、张保中在晋中地区邮电局门前将李静红的米黄色26型捷安特自行车盗走,价值665元,后销赃挥霍。

2000年3月21日,被告人武某、张保中在榆次证券交易所附近,盗窃高爱华银灰色捷安特自行车一辆,价值500余元,后销赃挥霍。

2000年3月23日,被告人武某、张保中在榆次证券交易所附近,盗窃廉兰祥深紫红色捷安特26型自行车一辆,价值500元,后销赃挥霍。

2000年4月3日,被告人武某、张保中在榆次证券交易所附近,盗窃桑荣桃的银白色赛克自行车28型一辆,价值480元,后销赃挥霍。

2000年4月10日,被告人武某、张保中在榆次证券交易所附近,盗窃李经宝的降豆色三斯自行车26型一辆,价值260元,后销赃挥霍。

2000年4月10日,被告人武某、张保中在榆次证券交易所附近,盗窃张瑞菊的兰白间色捷安特自行车一辆,价值500元,后销赃挥霍。

2000年3月6日,被告人武某、张保中在榆次凌云大厦后X号楼前盗窃张小红的阳光自行车一辆,价值200元,后销赃挥霍。

2000年6月21日,被告人武某在榆次某部军分区宿舍附近盗窃赵全锁的26型淑女一辆,价值人民币400元,后销赃挥霍。

2000年12月25日,被告人武某在华钜市场西门盗窃王建峰的26公主型黑马牌自行车一辆(银灰色),价值500元,后销赃挥霍。

2000年10月24日,被告人武某在华钜市场后晋中信托投资公司院内盗窃刘瑞兰的亮银色捷安特自行车一辆,价值600元,后销赃挥霍。

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邓培玉证明:“我看见我的邻居‘四宝’大名不祥,男,文水人,用刀子捅了一个叫张小凤的女人,后来听说张小凤死了”。

2、被告人武某当庭供述在没有吃安眠药前就想到了让小凤陪死。并且被告人武某在2001年6月22日第一次讯问时供述了具体的做案过程:“……我用右手一下从我腰带上把弹簧刀拿出来,手指一按按纽将刀刃打开,同时用左手按住她的头,将她按倒在床边的同时朝她捅了最少有2-3刀,具体记不清几刀,只是当时想把她捅死就算了。……她跑出门去,我就赶快追出去,又追上她,又拿刀子朝她捅了好几下,她就摔倒在地了。”

3、太原市公安局(2001)法尸检字第X号尸检报告书及尸检照片证实:死者张小凤左胸腔积血约(略),右胸腔积血约(略),双肺萎缩,左肺上叶内侧缘有一1.2cm长贯通创口,左肺上叶胸面有一1cm长创口,心包根部有一2.1cm长创口。张小凤系因被一刃刺器刺破肺动脉及左肺致急性失血性休克合并血气胸、心包填塞死亡。

4、被告人武某作案时用的折叠刀照片一审开庭经被告人武某当庭辨认无误。

5、太原市公安局(01)并公物检字第X号鉴定书证实:在现场提取的杀人凶器折叠刀上检见“B”型人血,死者张小凤的血型为“B”型。

6、李静红、张小红、高爱华等被盗自行车的证人的证言,被告人武某均无异议。

上述证据经一审当庭质证,均予以核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无故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长期流窜盗窃作案,大肆盗窃公民财物,已构成盗窃罪,数额巨大,应予严惩。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并刑初字第X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武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2000元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仇拉锁

审判员籍栓梅

审判员张东红

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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