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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与云南民族文化音像出版社、玉溪市花灯剧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12-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昆民六重字第2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昆民六重字第X号

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宦锐,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范某(琳)芳,系原告之妻,身份证号:(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民族文化音像出版社。

住所: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燕,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苏某,该社副社长,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玉溪市花灯剧团。

住所:玉溪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严某,该团团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团团长助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团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杨某与被告云南民族文化音像出版社及第三人玉溪市花灯剧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因认为被告制作的《蟒蛇记》VCD侵犯了其文字作品《蟒蛇记》剧本的著作权而诉至法院。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各方当事人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各方一致确认由云南民族文化音像出版社制作出版的VCD剧本《蟒蛇记》的著作权人为杨某;

二、玉溪市花灯剧团一次性付给杨某人民币3千元;

三、玉溪市花灯剧团在以后的演出活动中均应署上整理改编者杨某的名字。玉溪市花灯剧团不得再有侵犯杨某著作权的行为;

四、经此次调解后,杨某不再以相同事由向玉溪市花灯剧团提起民事诉讼;

五、云南民族文化音像出版社不承担责任,杨某不再以相同事由向云南民族文化音像出版社主张权利;

六、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杨某负担1053元,由玉溪市花灯剧团负担2457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跃林

代理审判员王虹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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