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康帝星家具有限公司与中智信达国际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22375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镇康帝星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安灏,北京市景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智信达国际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金港国际花园X幢(住宅)楼X单元X号。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镇康帝星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帝星公司)与被告中智信达国际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信达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镔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康帝星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安灏到庭参加诉讼,中智信达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帝星公司起诉称:2007年11月27日,康帝星公司与中智信达公司签订《CCTV广告播出合同》,该合同约定:中智信达公司于2007年12月17日至2008年1月14日期间,为康帝星公司在CCTV-1、2、7、8频道播出广告94次,每次广告长度为5秒钟,康帝星公司需向中智信达公司支付广告费x元。合同签订后,康帝星公司依约向中智信达公司支付了广告费x元,但中智信达公司仅于2008年1月6日在CCTV-2经济频道《购物街》栏目播出了1次广告,剩余广告至今未播。故康帝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中智信达公司签订的《CCTV广告播出合同》,并要求中智信达公司返还广告费x元、支付违约金59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中智信达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7日,康帝星公司(甲方)与中智信达公司(乙方)签订《CCTV广告播出合同》。该合同约定:中智信达公司于2007年12月17日至2008年1月14日为康帝星公司在CCTV-1、2、3、7频道播出广告长度为5秒的94次广告,广告内容为甲方指定的宣传内容;合同金额为x元;甲方于2007年11月28日前将首期广告费5000元汇入乙方指定帐号,广告片制作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再将x元汇入乙方指定帐号,在下列广告播出后(CCTV-1《朝闻天下》周三7:00两次,《榜上有名》周六18:07一次;CCTV新闻《法制在线》周二21:55两次;CCTV-2《购物街》周四19:30-20:28两次,周六13:30-14:28两次,周日15:36-16:34两次,周一16:05-17:03两次,《生活》周五18:45两次,《经济半小时》周一15:25两次)2个工作日内再将x元汇入乙方指定帐号;乙方未能及时安排本广告播出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法定假日顺延),每推迟壹天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剩余的广告费。此外,该合同内附的播出时间表列明了广告具体的播出频道、时段及次数,同时注明1个月为1个播出单位,共计播出94次(含CCTV-7赠送的21次)。

合同签订后,康帝星公司依约于2007年12月25日支付中智信达公司广告费x元,但中智信达公司仅于2008年1月6日在CCTV-2频道的《购物街》栏目播放了1次广告,其余广告至今未播放。

庭审中,康帝信公司主张由于《CCTV广告播出合同》中约定合同总金额为x元,播出次数为94次,故每次广告的播出费用应为1255元。

上述事实,有康帝星公司提交的《CCTV广告播出合同》、电汇凭证、证明,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康帝星公司与中智信达公司签订的《CCTV广告播出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康帝星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中智信达公司仅发布了1次广告,其行为已属违约,故康帝星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其与中智信达公司的合同,并要求中智信达公司返还尚未发布广告相对应的广告费及支付违约金。由于《CCTV广告播出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广告播出的94次中包含21次免费广告,故每次广告的播出费用应为1616.44元而非康帝星公司主张的1255元。因康帝星公司已向中智信达公司支付了广告费x元,而中智信达公司仅播出了1次广告,故中智信达公司在解除合同后应返还康帝星公司广告费x.56元,对于康帝星公司多主张的广告费,因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中智信达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其在返还康帝星公司广告费的同时还应依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康帝星公司支付违约金,故康帝星公司要求中智信达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中智信达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但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解除佛山市顺德区X镇康帝星家具有限公司与中智信达国际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于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签订的《CCTV广告播出合同》;

二、中智信达国际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佛山市顺德区X镇康帝星家具有限公司广告费五万三千三百八十三元五角六分;

三、中智信达国际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佛山市顺德区X镇康帝星家具有限公司违约金五千九百元;

四、驳回佛山市顺德区X镇康帝星家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2007年修正)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百四十六元,由佛山市顺德区X镇康帝星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四元(已交纳),由中智信达国际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六百四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胡镔

二00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