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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高某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小学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梁勇,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住(略),居民,系上诉人之大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略),农民,系被上诉人之父。

委托代理人高某杰,洋县Qn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张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洋县人民法院(2010)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勇、张某乙、被上诉人高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丁、高某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张某甲与高某丙于1999年经人介绍谈婚,同年2月1日登记结婚,1999年11月生育婚生女高某梅,2004年5月生育婚生子高某恒。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关系不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2010年2月,张某甲向洋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遂判决:不准张某甲与高某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某甲负担。张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张某甲要求离婚,被上诉人高某丙同意,依法准许。

二、婚生子女高某梅、高某恒,被上诉人高某丙自愿抚养,上诉人张某甲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万元,于2010年8月13日交付履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其余15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持据至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熊稷藜

审判员杨利刚

代理审判员刘霖

二O一O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张龙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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