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抢劫、盗窃、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2-01-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晋刑一终字第343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1)晋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大同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又名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四川省永川市,汉族,初中文化,住(略),系该村村民,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1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同市X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勇奇,山西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作出(2001)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抢劫罪

1、被告人陈某伙同李付宣、谢祥友、张益方、唐某明、唐某玖、唐某举、唐某中、张先桃(已判死刑)和李德华、况某明、唐某富、蒋某、仁某等人于2000年4月19日预谋在大同矿务局王村矿服务公司大西沟一号井抢劫工资款,并约好在该矿一号井对面的小树林集合,当晚20时许,被告人陈某等上述14人携带火枪、菜刀、断线钳、木棒、铁锹等作案工具,蒙面闯入大同矿务局王村矿劳动服务公司大西沟一号井办公楼内,先由唐某玖、仁某把守楼门,其他人员冲到楼上,持火枪、菜刀、棍棒、铁锹威逼、殴打、捆绑在场的工作人员,将该矿职工杨儒用刀砍伤后,对其他职工搜身索钱,劫得徐日平、梁某富、刘某平等人人民币4841元、传呼机一个,被告人陈某等人又撬开该矿办公室的办公桌、保险柜,劫得人民币(略)元。后将该矿职工锁在一间办公室内,逃离现场。抢劫总价值人民币(略)元。部分赃款追回发还被抢单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贺美应报案材料,证明2000年4月19日晚8时40分王村矿大西沟小煤窑被14名蒙面歹徒持枪、刀,对工作人员刘某军等14人殴打,控制人身自由,撬开办公室桌子、保险柜共抢劫现金(略)元。

(2)询问杨儒的笔录,证明2000年4月19日晚20时40分,突然闯进办公室持枪蒙面歹徒,将其衬衣内的1080元现金抢走,后又拉到X号办公室,用枪威逼开保险柜,并用铁锹、木棒打其头部,后来他们又用铁锤、道钉撬保险柜,抢走公款。

(3)朱金枝询问笔录,证明2000年4月19日晚8时40分左右。有两个蒙面持枪人进来说,不许动,把我拉到卫生工房间,楼道两边一面站了两个人,卫生工房间里也站了一个蒙面人,手里拿了一根木棒,叫我头朝窗门,不叫我看,揪我的蒙面人叫杨园园拿保险箱钥匙、掏钱,杨说没钱和钥匙,那个蒙面人就把杨园园打哭了,这时机电队长徐日平被推进来,叫徐打保险箱,徐说打不开,三四个蒙面人就对徐拳打脚踢,把徐打倒,又过来一个蒙面人把我揪出去,叫我打保险箱,我说没钥匙,那个蒙面人又把我揪到卫生工房间,叫我坐下面朝窗户。

(4)田秀莲询问笔录,证明2000年4月19日晚8点50分,我从家出来遇到清理工田利荣,我俩上楼一开楼道门就被一个蒙面人把我俩的衣服拽住,拽进了楼道,进了X号房,见许日平在地上躺着,梁某富蹲着,床上坐着李官应、刘某莲、杨媛媛、朱金枝4人,不一会又被推进谭焕银、耿四,门里一直站着一个拿枪的蒙面人看着我们,门外还有一个守着,大约20分钟后,看我们的那个人从门外挂住门走了,我们出去后发现其它办公室都被撬了。

(5)徐日平询问笔录,证明2000年4月19日晚8时40左右,突然进来四个蒙面人,其中有三个拿的火枪,一个拿刀,四名歹徒对我们说,不许动,动就打死你,不一会儿,我们4个人就被押到X号房,只见4个蒙面人拿着枪逼住办事员杨儒和三个女人,都蹲在墙角低着头,X号房的写字台和衣柜全被撬开,有两个歹徒就用枪托朝我左后脑袋打了一下,我一下摔在地上,又有几个人把我拖出去打了一顿,又被拉进X号房,从我身上搜走1000块钱。

(6)梁某富的询问笔录,证明2000年4月19日晚上8时半左右,办公室二楼突然进来四个蒙面人,分别将我、李官应、徐日平、刘某军4人逼住说,谁也不准动,逼着把我们拉到X号房,就打我们,同我们要钥匙,我们都没有,然后他们开始撬箱子、搜身,后来又见谭焕银、耿四,还有两个女卫生工也拉进X号房子,当时我想抬头看门上没人想往外跑,结果一抬头就被人用枪柄朝头上砸了一下,我没敢动,直到50分钟后,他们走了,出房一看六间房都被撬了。

(7)耿天润的询问笔录,证明2000年4月19日晚快9点时,我上楼办公室去看电视,被三个蒙面人拦住,三个人手里都拿着火枪,其中一个人叫我站住,另两个蒙面人一个用枪顶住我头部,一个顶住我肋部,叫我往里走,走了四五步后,叫我往出掏钱,抢走我303元,后朝我胸部打了两拳,朝屁股踢了一脚,叫我进那个屋,在窗台前站着,后又叫蹲下,我在屋里呆了6-7分钟,蒙面人进屋拿了把锁子,把门反锁住走了。

(8)谭焕银询问笔录,证明2000年4月19日上到二楼,从楼道出来两个人喊我别动,我觉得腰上有东西捅了两下,我一看是火枪,这时又来两个人,都蒙的面,一个拿着双管火枪,一个拿着单管火枪,后四个人用枪把我押到第5间房,我见里边有5个女人,两个男的,还有一个男人躺的,让我低下头,又搜我身,没搜到东西。

(9)询问李官应的笔录:证明4月19日晚8点多钟,刘某军和徐日平吃完饭上二楼正找扑克准备玩,突然门被踢开,冲进四个人,三人拿枪一人拿刀逼住我们四人,第一个人手握一支双筒猎枪,一个手提一把菜刀,第三个人拿一支自制火枪,其中一个对我们说,不许动,低下头,把我们四人逼到床上,那些人把电视机音量开大,把窗帘拉上,把我们四个人拉到第五个房内,当时X号房内有三个女的,还有杨荣,加我们四个共八个人,罪犯进来9个人,七个拿枪的,二个拿刀一个拿锹把,他们把杨荣和刘某军拉出去问,谁拿保险柜钥匙,杨荣说没拿,其中一个罪犯用铁锹把把杨荣劈倒,刘某军的胳膊也被用刀砍了一下,后听见他们用大锤砸保险柜的声音,这时谭焕银也被逼进X号房,联四接班也被逼进来,还有两个女的也被逼进X号房,有一个家伙举着一支自制火枪先后掏我们每个人的身,从我身上掏走600元钱,大约9点10分左右,罪犯把门从外面挂住逃离。

(10)林玄亮询问笔录,证明4月19日晚8点我出井回到办公室,吃了点东西,当我洗完澡正准备穿裤子时,突然冲进三个人,其中一个拿双筒猎枪,用枪口顶在我头上并把我按在床上,用胶带纸面朝下背手将我捆住,接着向我要保险柜钥匙,正在这时我们队长贺美英,突然被他们拉进来,边向他要保险柜钥匙,一边打他,后叫他跪在地上,上身爬在床上,接着就听见他们砸保险柜的声音,大约过了一刻钟,这些人逃离。

(11)贺美英询问笔录,证明4月19日晚9点45分,我走到二楼口时,被一个人拽进一号房,共三个人,其中一个人把我揪进门后,推到墙跟前,后面还跟进一个拿双筒火枪的问我,拿保险柜钥匙,我说没有钥匙,那个稍胖点家伙搜我身,从我衬衣搜出340元钱。搜完身后,被胖子那两个拿枪的用裤带给绑住双手,蹲在地上,面朝床上,不许动,一动就被拿枪的歹徒打,过了一会,听见X号房有人用锤子打保险柜的声音,过了二分钟左右,就没声音了。

(12)刘某莲的询问笔录,证明4月19日晚上,我和杨媛媛在X号房看电视,突然进来一个蒙面人,用枪指着我们俩说,不许动,别说话,把电话线拉断,把窗帘拉住,把电视机音量开大,我发现门外站了五、六个人也蒙着面,拿枪的人问我要钥匙,我说没有,他就搜我的身,过了一会儿,不知怎样将朱金枝、李官应、梁某富、刘某军、徐日平、耿四、换梅、田秀莲8人推到X号房内,看了我们半个小时,他们才离去,当我们出楼道,发现其它房都被翻乱了。

(13)杨媛媛询问笔录,证明4月19日晚,进来两个蒙面人,他们用枪逼住我们,一个人将电话线揪断,一个人拉住窗帘,把电视机声音开大,过了一会,又有两个蒙面人将杨儒和调度员姓朱的女的推进来了,又过了一会,徐日平、刘某军、梁某富、李官应让三个蒙面人也拉进来了,其中一个蒙面人拿了一支枪,还拿了一把菜刀和一把钳子,用钳子照徐日平头上打了一下,徐日平当时就昏倒了,就把徐日平拉出去打了一气,又拉回来扔到地上,他们用改锥撬开两个箱子,三个抽屉,见没东西,两个人就走了,他们出去撬办公室门,不一会队长谭焕银也被推进来,快9点钟,母秀莲也被推进来,有一个人就问我当官的哪去了,我说不知道,就用枪照我腿上打了一下,他们就去撬保险柜,不到9点半钟,他们从外用锁子挂上门就走了。

(14)杨儒的活体检验报告记载,杨儒外伤经法医检验,见其头右顶部有一2cm疤痕,左手中指有一1cm疤痕,依据《人体轻微伤标准》第2、3条之规定,应评为轻微伤。

(15)对案材料证实,2001年4月17日10时20分,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工作人员带犯罪嫌疑人陈某外出对案,陈某指认王村矿一号井办公楼为作案现场。

(16)同案罪犯唐某中供述材料证实:陈某戴得蒙面帽子,穿蓝色夹克,持一把木把火枪。……抢完后每人分了一万元钱。

(17)同案罪犯李付宣的供述材料证实:一起参与抢劫的有“园园”,我不知道他的大名,25岁左右,四川永川人,身高1.58左右,较瘦,小眼常穿黑兰西服。

(18)同案罪犯谢祥友的供述材料证实:我拿的双筒火药枪,“园园”拿的单管火药枪,唐某中拿的单管火药枪,还有几个人拿着刀。他们的枪是哪来的我不知道,我拿的双筒火药枪是“园园”给我的。……唐某中带着我们上了二楼直奔财务室,我先进了第一间房子,进去后“园园”已经把房子里的一个人用枪押住了,我就翻房子里的抽屉。后我们砸开保险柜,抢上钱到店湾刁落寺村一间破房里,在那儿分的钱,给我分了(略)元,分完钱后,我们就散了。各走各的,我把枪还给了“园园”。

(19)被告人陈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称:2000年4月19日下午唐某中找我和“况某”说有事,我就和他们一块到山坡上,唐某中跟我们说晚上8点多去十二矿公司煤窑抢钱,今天开支呢,我说“行”。唐某中让我们带上枪和帽子。说晚上8点在十二矿公司后山坡见面。唐某中走后,我和“况某”到刁落寺小煤窑一间空房里,把四川老乡陈某、“小郑娃”藏在空房里的枪和蒙面的毛线帽子拿上。当时我拿了一支双筒小火枪,“况某”拿了两支,一支长的、一支短的火枪,我们拿上枪在煤窑等到晚上8点多到了十二矿公司后山,在那见那到唐某中他们,去时也没分工,他们都蒙着面拿着枪,有的拿着刀,我一进楼道见他们先上楼的已经把办公室的人押到一进门的第一间办公室了,唐某中、仁某、唐某富让我和“况某”给看办公室里的工人,有5、6个人,其它搜走的钱和传呼我也不知道谁装走了。当时人多都蒙着面,我没看清,过了一会他们又来找大锤说砸保险柜,过了20多分钟,蒋某叫我们走,我们从煤窑出来就直接跑回刁落寺旧村分钱。李德华从屋里出来给我们每人分了一万块钱,我们拿上钱后回到刁落寺小煤窑把枪和帽子放回原来那间空房的房顶上,我们就准备回四川。

2、1997年8月17日晚10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朱六、“杨愣愣”、陈某、陈某(均在逃)预谋后,携带刀、断线钳等作案工具,窜至大同矿务局燕子山矿渣子山自建房齐明德住处,剪断门锁,抢走骡子两头,价值人民币5000元,行抢中将齐用刀砍伤。被告人陈某获赃款700元后挥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报案材料,报案人张世容,系被害人齐明德的邻居,现住大同市燕子山矿渣子山自建房,碴子山小煤窑工人。报称1997年8月17日晚,我的邻居齐明德被一伙四川籍歹徒从家中抢走二头骡子,价值5000元,后齐明德追出来和歹徒搏斗,争夺被抢的骡子,被歹徒用刀砍伤。骡子都被抢走。

(2)对案材料证实:2001年4月18日,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工作人员带犯罪嫌疑人陈某外出对案,在陈某的指认下,来到同煤集团燕子山矿渣子山陈某认于1997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12时许,伙同他人在齐明德自建房家中剪断门锁抢走骡子,后被齐发现追出家门,陈某等人持刀将齐砍伤后,抢走齐的两头黑色骡子。

(3)被告人陈某对该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1999年12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李付宣、唐某中(已判死刑)及蒋某、“杨愣愣”、胡绍学、“义旦”、“王四”、“陶六”、“仁某”(均在逃)预谋后携带火枪、断线钳等作案工具,窜至大同市X区吴官屯联营煤矿,蒙面闯入该矿骡圈,剪断门锁,持枪威逼,并将该矿职工王英劫持到附近河湾,抢走骡子10头,价值人民币(略)元。被告人陈某获赃款1000元,后挥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周时敏的报案材料:证明1999年12月6日凌晨2时许,王英到他办公室,说被一伙四川人用枪逼住把他劫持到河湾不让叫喊,抢走10头骡子。

(2)王英的陈某证明1999年12月6日晚上2时许,我牵骡子到骡圈饮水,两个四川人用枪逼住我,不让我叫喊,并和他们一起走,威胁我回去不许报案,然后就放了我,等我回到矿上骡圈见被抢走10头骡子。

(3)2001年4月18日,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工作人员带犯罪嫌疑人陈某外出对案,陈某认于1999年12月6日凌晨2时许伙同他人在大同市X区吴官屯联营煤矿周时敏家抢劫骡子10头的事实。

(4)被告人陈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称:于1999年12月初,伙同李付宣、唐某中等人在吴官屯抢劫10头骡子,当时带的枪、刀等工具,往出牵骡子时被人发现,后持枪威逼被害人,并拉到河湾,后把骡子卖掉,他获赃款1000元挥霍。

(5)同案罪犯李付宣、唐某中供述材料均证实于1999年12月6日晚2时许,同陈某等人持枪在吴官屯一户人家抢劫10头骡子,并将一人劫持到河湾后放走的犯罪事实。

4、1999年1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谢祥友、唐某中、唐某举等人,携带火枪、刀、木棒,窜至大同市X区X乡X村老杨沟煤矿二号井,蒙面闯入郑陈某住处,持刀、枪威逼,抢劫人民币(略)元,手机2部、传呼机1个、皮衣2件,总价值人民币(略)元。并对住在此处的林声跑、谢世隆、郑万洪威逼搜身,抢得林声跑等人人民币2250元,手机1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郑陈某报案材料及陈某,证明1999年12月9日晚11点40分左右,从外踹门进来一伙歹徒,大约有6、7个人都蒙着面,持了好几支枪和一把刀子,用枪把我逼住,抢走人民币(略)元,手机2部,价值人民币(略)元,传呼机1部,价值人民币550元,皮衣2件,价值800元,皮马夹2件,价值150元,总价值(略)元。

(2)林声跑询问笔录,证明1999年12月9日晚11点半左右,有5、6个人,每人手里拿了一支枪,一个家伙一手拿刀、一手拿枪,抢走我现金850元,手机1部、手表1块、羊皮马夹1件。这几个人都蒙着面。

(3)谢世隆询问笔录,证明12月9日晚上12点左右,我们窗户玻璃被打碎,从窗户伸进5支枪对我们说不许动,快开门,林声跑给开门先进来两名歹徒,一手持刀,一手持枪,另外三个人在窗外用枪指着我们,我被抢走230元,1块西铁城手表、1件皮夹克,1把剃须刀。

(4)郑万洪询问笔录,证明12月9日晚约12点左右,被抢走170元。有两个人用枪逼住我们头,把我们两个人逼到我姑姑郑陈某家,有三名歹徒蒙着面,手里拿着刀,正在逼我姑姑,我见有两个歹徒从一个罐头瓶搜出一叠钱不知数目,还见一个歹徒踢了我姑姑胸口一脚。

(5)被告人唐某举、唐某中对案笔录,证明1999年12月9日晚上11点40分伙同他人在东店湾老杨沟煤矿自建房抢劫作案的地点。

(6)被告人唐某举、谢祥友、唐某中在侦查期间供述了2000年12月9日晚伙同他人在东店湾老杨沟煤矿蒙面抢劫一户人家2万多元现金、手机、传呼机、皮衣等物品的详细经过。

(7)被告人陈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称:1999年12月9日凌晨2时许,我和唐某中、朱六、唐某举、“钻子”、唐某富、唐某明、谢祥友、杨愣愣持刀、枪在峰子涧乡X村老杨沟二号井煤窑抢了一户人家,当时他们还没睡,我们冲进屋里用枪和刀逼住4个男的和2个女的,我们搜了家,并威胁他们拿钱,其中一个男的从一个木箱里取出一些钱给了“杨愣愣”,我们又从家里搜出两部手机、一部传呼机,共抢了(略)元,我们平分了,给我分了2000多元,抢的皮衣唐某中和唐某举各分了一件。手机“康黑三”拿走一部、杨愣愣拿走一部,传呼机唐某富拿走了,我分的钱花了。

(二)盗窃罪

1998年7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唐某么、“杨愣愣”、唐某、陈某、陈某、“包老么”预谋后携带撬棒、刀窜至左云县X镇X村五号井冯万年住处,破墙挖洞,盗走骡子4头,价值人民币(略)元。被告人陈某获赃款500元,全部挥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报案材料称1998年7月25日凌晨2时许,店湾镇X村五号井工人冯万年宿舍的墙被人挖开,被盗走骡子四头,其中三头黑色的,一头青色的。价值(略)元,后冯万年找回一头青色的骡子。

(2)对案材料证实2001年4月17日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工作人员带犯罪嫌疑人陈某外出对案,陈某认在1998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伙同他人在店湾镇X村五号井冯万年自建房盗走四头骡子。

(3)被告人陈某供述,1998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伙同唐某么、“杨愣愣”等人在店湾镇X村五号井冯万年的住处,盗窃骡子四头,后跑了一头。

(三)故意伤害罪

2001年2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某纠集胡勇、陈某(均在逃)、杨明山(另案处理),携刀窜至永川市X镇6村X组张永虹住处,向躲在此处的曾与陈某恋爱关系的曾令芳索要损失费,被告人陈某元授意胡勇用刀在曾令芳左颞面部等处砍伤,经重庆法学会鉴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曾令芳的陈某材料称:今年2月20日那天上午,陈某、胡勇、杨明山三人来到我家找陈某叫我赔他名誉费等一万元,如果不拿,后果自负,我说,以前我们耍朋友,我最多用了你500多元钱,你写一张收条,我就拿500元钱给你,陈某说他写不起,要我写,当时我也没写,我便叫张世龙写了一张收条,杨明山也签字,他俩没有签,陈某说,他俩要签字,张世龙也要签字在上面,后陈某找张世龙签字时,世龙害怕,便将收据撕了,后来我便回家吃饭了,他们三人也走了。大约中午2点钟时,陈某和胡勇两人便来,胡勇外衣内裹了一把砍刀,胡勇将砍刀拿出来,说怎么样啥啥,于是胡勇用刀向我背部砍了7、8刀,因我衣服厚,没有将我砍伤,我便喊救命,胡勇便一刀砍在我头部,当时我就昏了过去。陈某、胡勇便将我身上的2800元钱搜走。后派出所民警来,将我送到医院。

(2)证人曾祥庚的询问笔录称:我女儿曾令芳四年前去广东打工,通过陈某的嫂子介绍他们谈恋爱认识的,后二人性格不合,认识几个月后就分手了,今年春节在青峰乡小拱桥遇见陈某叫我们吃饭我才知道他和我女儿谈恋爱,我们了解到陈某在山西抢劫过,有案子在身,劝女儿对待个人终身大事要慎重考虑,就把曾令芳说服了,同意与陈某手。一直到昨天下午陈某找到我吵,让我女儿拿一万块钱赔他的名誉损失费,他说去广东是他出的路费,这样曾全芳大概算了一下,同意赔他500元钱。陈某说少了一万摆不平。并说处理不好要砍几个来摆起。过了一会陈某就喊了三个人来,我找张世龙写了个收据让陈某签字,陈某签完后我让那两个人也签,他们不同意,并问收据是谁写的,我说是张世龙,他们又去找老会计张世龙的麻烦,张世龙拿到条子撕了,中午吃完饭,见邻居跟我说陈某他们提着刀子找我,我便躲了起来,我在邻居家听曾全芳叫喊,我便出来回到家,他们已经跑了,我见门槛上有血,我就跟着去了张长虹家,看见女儿已经昏迷了,隔了10分钟后派出所的人把她送到医院。

(3)证人唐某芳的询问笔录证实:陈某和曾全芳谈过恋爱,由于性格不合,加之陈某在山西那边煤矿抢劫过,品质很坏,他们就中断了恋爱关系,今天陈某对曾的父亲说要一万块钱。过后陈某到南山院喊来2个人跟曾全芳算帐,最后算成曾全芳给陈某500元钱。后因为不签字把条子撕了,吃完中午饭我出去喊我丈夫胡少华快回来把曾全芳保护好,他回来时,曾全芳已被砍伤了。

(4)同案罪犯杨明山的供述材料称:大约下午2时许,陈某搭了一辆摩托车从来苏过来,于是我们三人便下去找陈某,我们三个人到下面坝子,陈某从一家门口喝酒后出来,他叫胡勇把刀藏在屋门口的柴堆里,并对我们三人说,如果那女人不拿钱,就整死她。于是陈某先进了他婆娘屋找他婆娘,不一会陈某出来,便对我们三个人说:胡勇把刀裹在衣服里跟我进去砍那女人,杨明山和陈某先往山坡方向走,我和胡勇随后就来。于是我和陈某往坡上走了。陈某和胡勇进了屋子。过后,胡勇拿着刀便从屋里跑出来追上我们,并给我和陈某说,人已经砍了,快走。那女人听胡勇说是他砍的。剁了身上几下剁不进去,便朝那女人脸上砍了一刀。

(5)永川公安局对被害人曾令芳损伤法医鉴定书证实:曾全芳被人用刀砍伤头左面颞骨骨折,头皮创口长超过8cm,经医治目前头部留有长13.5×0.2cm疤痕。根据两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七条、第六条之规定,曾全芳损伤程度达到轻伤标准。结论:曾全芳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6)被告人陈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原判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持枪入户,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诉人陈某的主要上诉理由是:第一起抢劫中没参与预谋、未持枪、没有殴打被害人,是从犯。

上诉人陈某的指定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第一起抢劫没参与预谋;2、在第一起抢劫中是从犯。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抢劫犯罪的主要证据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活体检验报告、对案材料、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认定盗窃犯罪的主要证据有报案材料、对案材料、被告人供述;认定故意伤害犯罪的主要证据有证人证言、法医鉴定书、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

上诉人陈某上诉及其指定辩护人辩护称第一起抢劫没参与预谋的理由及意见经查,上诉人陈某、同案犯唐某中曾供述预谋抢劫大同矿务局王村矿,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陈某参与预谋抢劫。上诉人陈某上诉称第一起抢劫中未持枪的理由经查,上诉人陈某在侦查期间供述抢劫时携带火枪,同案犯亦证实陈某在抢劫时携带火枪,能相互印证。上诉人陈某上诉称第一起抢劫中没有殴打被害人的理由经查,原审判决并未认定上诉人陈某有殴打行为。上诉人陈某上诉及其指定辩护人辩护称陈某是从犯的理由经查,上诉人陈某参与预谋抢劫,持枪伙同同案犯抢劫价值人民币(略)元,在抢劫中态度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不符合从犯特征。综上,上诉人陈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伙同他人持枪入户,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抢劫罪;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陈某的上诉理由及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审判长程建平

代理审判员高诚真

代理审判员李慧群

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董晓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