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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韩某包庇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延津县法院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包庇犯罪,于2011年10月8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包庇犯罪,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1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包庇犯罪,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1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包庇罪,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韩某自愿认罪,在征得延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的同意后,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建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2月初,在被告人韩某之子韩某朋(2006年因涉嫌强奸罪被延津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在逃期间,被告人韩某为韩某朋提供韩某印户口本,2009年2月2日韩某朋持韩某印的户口本假冒韩某印户口本上韩某的身份办理二代身份证,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XX等人证言;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对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包庇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许英杰

审判员裴跃华

审判员贾海荣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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