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1月25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因被告外出地址不祥,本院于2009年11月29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我在杞县运管所工作,2003年7月6日,被告让我为其垫交三个月的车辆规费900元,被告并为我出具了欠条,2003年12月5日被告还200元,下欠700元经我多次催要一直未付,因此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700元。

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6日,被告在缴纳运输管理规费时让原告为其垫付了900元钱,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内容为“王某某欠900元,2003.7.X号”2003年12月5日被告偿还原告200元,下余7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及调查被告之父王某兰的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款,并给原告出具欠款手续,原告主张该债权,被告应当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欠款7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峰

审判员尹秋峰

代审判员孙长青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志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