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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申请民事执行案

时间:2004-10-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阿执字第558号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阿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与黑龙江省阿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阿城市,汉族,住(略),现羁拌于阿城市看守所。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孙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阿城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6日作出了(2004)阿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4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一年,现羁拌在阿城市看守所,无执行能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向其发出债权凭证,凭证载明:截止2004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及利息10.554.6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434元。

上述债权凭证为申请执行的权利凭证,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凭证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

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领取债权凭证,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李某申请执行孙某一案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孟秀萍

审判员李某海

审判员王学峰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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