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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X诉冯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姜X。

委托代理人刘X。

被告冯X。

委托代理人赵X。

委托代理人沈X。

原告姜X诉被告冯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被告冯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X诉称,原告与被告1997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姜XX。婚后夫妻之间争吵不断,被告还经常主动与原告发生肢体冲突,与公婆之间关系也比较紧张,经常在孩子面前辱骂公婆及原告。近期,被告又在原告公司贴吧上恶意攻击原告和原告同事之间的人身清白,造成原告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人民币1,500元,至儿子18周岁时止;三、诉讼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

被告冯X辩称,原、被告初中时期即开始恋爱,双方感情一直较好,后因原告有婚外情,导致其疏远被告,但被告一直努力挽回原告,希望维持家庭完整,如果原告能妥善处理夫妻关系,还是有望和好,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自行相识恋爱,1997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姜XX。双方恋爱期间及婚初关系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以及被告怀疑原告有婚外情引发夫妻矛盾,原告乃诉讼来院,提出诉请如前。

审理中,因双方对离婚问题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户口簿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合,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均应以家庭和睦为重,互谅互让,避免争执。即使产生矛盾,亦应以和为贵,谋求正确的解决方法。原告应注意自己的言行,避免被告发生怀疑,被告也应加强对原告的信任,避免因猜疑影响夫妻感情。同时,双方应加强沟通与交流,并共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以争取夫妻关系的改善,维系家庭的完整和谐,并给孩子提供一个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姜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姜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骆恩卿

书记员孙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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