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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敲诈勒索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X镇X村。2005年2月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1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强奸罪、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慧丰、姜丽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8月间,被告人马某通过网络QQ聊天与被害人瞿某相识。2009年8月下旬某日,在瞿某家中,被告人马某用移动电话机拍下其二人发生性关系的照片及瞿某私密部位的照片。2009年10月5日,被告人马某以上述照片相威胁将瞿某带至本市虹口区X路X号特里招待所内,违背瞿某意志,强行与瞿某发生性关系,并用移动电话机拍下其二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

2010年1月4日,在本区某中学门口,被害人钱某甲在此处接其女儿瞿某放学,被告人马某将冲印出的上述照片扔于钱某乙轿车中。2010年1月5日、6日,被告人马某多次通过电话联系钱某甲,以上述照片及视频相威胁,敲诈钱某甲人民币5万元。

2010年1月7日,在本市闵行区巴黎春天商场附近,被告人马某在拿到钱某甲给的5万元人民币后,被事先布控的民警抓获。

为确认上述事实,公诉人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被害人钱某甲、瞿某某的陈某及辨认笔录,证人吴某、陈某某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旅馆入住登记记录、涉案照片、移动电话机MSD卡、电话录音及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案发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犯二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法数罪并罚。

被告人马某辩称,其没有以威胁手段对被害人瞿某某实施强奸,双方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对起诉书指控其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7、8月间,被告人马某通过网络QQ聊天与女学生瞿某相识。2009年8月下旬某日,在本区某小区瞿某家中,被告人马某用移动电话机拍下其二人发生性关系的照片及瞿某私密部位的照片。2009年10月5日,被告人马某将瞿某带至本市虹口区X路X号特里招待所内,又用移动电话机拍下其二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

2010年1月4日,在本区某中学门口,被害人钱某甲在此处接其女儿瞿某放学,被告人马某将冲印出的上述照片扔于钱某乙轿车中。2010年1月5日、6日,被告人马某多次通过电话联系钱某甲,以上述照片及视频相威胁,敲诈被害人钱某甲人民币5万元。

2010年1月7日,在本市闵行区巴黎春天商场附近,被告人马某在拿到被害人钱某甲给的5万元人民币后,被事先布控的民警抓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钱某乙陈某,证人瞿某某、吴某、陈某某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调取的旅馆入住登记信息、涉案照片、移动电话机MSD卡、电话录音及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案发经过、抓获情况、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马某是否构成强奸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与瞿某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成立,但指控被告人马某以相片相威胁,以胁迫手段强行与瞿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不足,故指控被告人马某构成强奸罪不能成立。被告人马某虽然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被害人给付了钱某,但是在警察的控制之下,被告人马某不可能取得钱某,故公诉机关对敲诈勒索以犯罪未遂论并无不当。被告人马某犯敲诈勒索罪,系犯罪未遂,且能自愿认罪,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马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14年1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文华

审判员刘长琴

代理审判员张士雄

书记员周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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